科技部拟规定: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科技部网站3月22日发布通知,就《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和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由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以下称“中方单位”)开展。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以下称“外方单位”)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三十条规定,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科技部指定的信息备份机构提交信息备份并向科技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要求,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通过科技部组织的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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