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施压!美国SEC再将11家中概股列入“预摘牌名单”
财联社5月12日电,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官网,近日其又将包括11家中概股加入“预摘牌”名单。具体名单为:新氧、Antelope Enterprise、爱点击、陆金所控股、库客音乐、兰亭集势、叮咚买菜、金山云、滴滴、趣头条和51Talk。以上公司需要于5月31日前向SEC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具备被摘牌的条件。若无法证明,则会被列入“确定摘牌名单”。以上公司需要于5月31日前向SEC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具备被摘牌的条件。若无法证明,则会被列入“确定摘牌名单”。
根据SEC此前公布的《外国公司问责法》,被列入“确定摘牌名单”的公司需要在(自披露第一份年报开始计算、且2021年当做第一年)三年内提交SEC需要的文件。
如果“确定摘牌名单”中的公司没有提交或提交的文件不符合SEC要求,理论上将会在披露2023年年报后(2024年初)面临立即退市。
鉴于过去几批操作,SEC会基本根据上市公司提交年报的顺序更新“名单”,所以理论上所有的中概股都会经历这个流程。相较于3月初首批名单引发显著波动,近期SEC的操作几乎未引起外界关注。
外交部:中国企业被列入名单并不代表被摘牌
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上周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就此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沟通,中国企业被列入有关名单,是美方执行相关国内法的步骤,并不代表相关企业摘牌,这些企业是否摘牌和是否在美上市,取决于中美审计监管合作进展和结果。
中国证监会于5月4日在官网文章《证监会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 研究资本市场落实的政策措施》中表示,将稳步扩大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拓展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范围,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合作,推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落地。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4月9日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也曾提到过扩大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事宜,表示会按照“尊重国际惯例、遵守国内法规”的原则,推动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取得成果,为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构建可预期的国际监管环境。
证监会:坚定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上市地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2022年4月2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1.问:现阶段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上述规定出台于2009年,在当时情况下对规范境外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十多年来,相关的法规和制度环境明显变化,市场和监管实践不断深化,前述规定日益不适应新的形势。
本次修订,将为境外上市涉及的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便利有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高效开展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将指导企业妥善管理涉密和敏感信息,履行好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也将有助于相关监管部门与境外监管机构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活动,共同维护全球投资者权益。
2.问:《规定》的发布对促进境外上市活动有何积极意义?
答:中国证监会坚定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上市地。《规定》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进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监管合作的效率,体现了统筹开放与安全的理念,将促进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有序开展。
3.问:《规定》对跨境监管合作,特别是审计监管合作有何积极作用?
答:《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删除了原《规定》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这体现了中国监管部门对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一贯的开放态度,也符合相关国际惯行做法,将为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4.问:《规定》要求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关于执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情况的书面说明,是否将提高企业的合规成本?
答:依法依规做好涉密敏感信息的管理,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内容。从实践情况看,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包含涉密或敏感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属极少数情况。如因审计工作需要确有必要提供的,《规定》重申企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并要求企业保留履行程序和提供信息的相关记录并向中介机构提供书面说明,不会给企业带来过高的合规成本。《规定》的落实,将提升企业维护信息安全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境外发行上市活动。
证监会就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为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赴境外上市,提高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推动深化跨境监管合作,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近年来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新情况、新问题,本次修订拟主要对原规定作出以下调整:一是完善法律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上位法。二是调整适用范围,与《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相衔接,明确适用于企业境外直接和间接上市。三是明确企业信息安全责任,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境内企业、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保密和档案管理方面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四是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国家继续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不断深化跨境监管合作,相信规定修订将进一步提升境外上市企业的合规水平,促进境外上市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附件1: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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