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第9139号法案
九共和国第9139号法案
" 2000 年行政归化入籍法 ”(土生土长入籍法)
本法案提供通过行政归化入籍方式
让相关外侨取得菲律宾国籍
第一节 名称:本法令将称为“ 2000年行政归化入籍法" (土生土长入籍法)
第二节 旨意:政府将控制及管制入境及融入其领土和国家的外侨,包括授予外侨菲律宾国籍。以此为目标,在菲律宾出生及居住的外侨,可通过行政程序取得菲律宾国籍,但必须受到国家安全及利益的若干条件限制。
第三节 资格:受到随后章节之规定,任何人欲取得本法令的权益,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申请人必须在菲律宾出生,及自出生后在菲律宾居留;
b. 申请人在提交他或她的申请时,必须不小于十八岁;
c. 申请人必须有良好品德及相信菲律宾宪法最基本的原则,及他在菲律宾居住期间,无论与政府或他所生活的社区,都必须有良好及无缺点的行为;
d. 申请人必须在由教育、文化及体育部 ( 教育部 ) 承认的任何公、私立学校接受中、小学教育,而这些学校的课程必须包括菲律宾历史、政府及公民教育,以及这些学校所收的学生不能限定于任何族裔或国籍;而且,如果他或她有达到入学年龄的未成年子女,他或她也必须让其入读相同的学校 ;
e. 申请人必须从事贸易、生意、专业或合法工作,并从这些工作赚取足够的收入来养活他或她自己,及如他或她已婚,或有子女,也必须足够养活家庭;但是,这不适用于那些持有大学学位,但因其国籍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其专业的申请人;
f. 申请人必须懂得读、写、讲菲律宾语或菲律宾任何一种方言;
g. 申请人必须与菲律宾人融合相处,及显不出渴望学习及拥有菲律宾人的习俗、传统统理想。
第四节 无资格者:以下人士无资格在本法令网j化为菲律宾公民:
a. 那些反对有组织政府或与鼓吹及宣传反对有组织政府的团体或组织有关系者;
b. 那些捍卫或教导以暴力、攻击个人或暗杀来执行其意愿者;
c. 多妻主义或信奉多妻主义者;
d. 那些因有限公德而被定罪者;
e. 那些患有精神病或不治之症者;
f. 那些在菲律宾居住期间,未能与菲律宾人一同生活,或未有诚意去学习及融入菲律宾人的习俗、传统及理念者;
g. 其法律不授予菲律宾人归化入籍成公民的国家之公民。
第五节 入籍申请:
(1) 任何欲通过本法令取得菲律宾国籍者,必须向本法令第六节所设立的特别归化委员会提交共五份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以打字方式清楚写明,并签署及盖上指印证明,以及在每一份申请书上附上两张护照尺寸的照片,内容如下:
a. 申请者的全名及姓氏,及任何他或她所用过的其他名称 ;
b. 申请者的现在及过去居住地;
c. 申请者的出生地点及日期,及他或她的父母的姓名、国籍及地址 ;
d. 申请者所从事的贸易、商业、专业或工作,及如已婚,他或她的配偶的工作;
e. 无论申请者是单身还是已婚,或他/她的婚姻已宣告无效,若已婚,申请者必须写明其结婚地点及配偶的姓名、生日、出生地、国籍及地址;若婚姻已告无效,必须写明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庭判决日期及作出该判决的法庭;
f. 若申请者有子女,必须写明这些子女的姓名、生日、出生地及地址;
g. 一份声明宣称申请者符合所有资格,及未有任何本法令规定的无资格条件;
h. 一份声明宣称申请者将永远不会成为公众负担;
i. 一份声明宣称申请者以真正及诚恳的意图取得菲律宾国籍,及宣称绝对及永久放弃对任何帝王、君主、国家或主权的效忠。
(2) 申请书将附上以下手续
a. 申请者的出生证明书正本或经认证的复制本 ;
b. 申请者的外侨登记证 ( 登记大字 ) 及土生居留证正本或经认证的复制本 ;
c. 申请者的结婚证 ( 如已婚 ) 、或配偶的死亡证 ( 若丧偶 ) 正本或经认证的复制本,或法庭批准解除婚姻的判决书 ( 若这是事实 ) ;
d. 申请者的未成年子女 ( 若有 ) 的出生证、外侨登记证 ( 登记大字 ) 或土生居留证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复制本;
e. 申请者的经济能力誓词及他所住的地区的两名有良好声望的菲律宾人签署的良好品德誓词,说明他们认识申请者至少十年、而该申请者在他们认为,符合所有成为菲律宾公民的资格,以及不是本法令所规定的不合资格者;
f. 一份医疗证书,证明申请者没有吸毒及他或她没有患上爱滋病;
g. 申请者在菲律宾上过的所有学校文凭及成绩单。若申请者有未成年子女,须交一张其子女所入读的学校证书,证明该校的课程有教授菲律宾历史、政府及公民教育;
h. 若有工作,过去三年的入息税报税表。
第六节 特别归化委员会:将设立一个特别归化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由总检察官任主席,外交部长或他的代表,及国家安全顾问为成员。该委员会有权批准、拒绝或否决本法令所提供的归化入籍申请。委员会将经常召会来考虑归化入籍申请。以此为理由,主席及成员毎次出席会议将分别获得两千披索及一千披索的酬金。
第七节 特别归化委员会的职责及功能:凡相信自己符合所有条件及没有不合格条件的外侨,可向特别归化委员会的秘书处递交申请,并支付四万披索处理费之后,该申请书将被盖上递交日期及相关档案号码。在收到申请书的十五天内,委员会将确认该申请在内容及形式上是否完整。若该申请书完整,委员会将立即在一份有全国发行量的报章上,每星期一次,连续三星期,刊登该申请者的姓名、资格及其他个人情况,并将申请书副本张贴在任何公共及显著地方。委员会将立即把申请书副本分别交给外交部、移民局、申请者所居住的地方的民事登记处及国家调查局。
这些机构将把申请书张贴在各自大楼、办公室及范围的任何公共及显著地点,并在三十天内,向委员会呈交报告,指出该名申请者是否有不良记录,或任何可影响申请者申请入籍资料。
若委员会发现该份申请在内容及形式上不完整,该申请将无偏见地驳回。
第八节 批准或否决申请:在上述机构收到申请书副本,或最后一次刊登申请书的六十 ( 60 ) 天内,无论哪个在后,委员会将考虑及研究其所收到的关于入籍申请的所有资料,而以此为目的,传召该名申请者前来问话,以确定其申请书和所有附属文件的真实性,及确定该申请书及其附属文件所作出的声明及誓言的真实性。
若委员会收到不利于该申请的信息,委员会将允许申请者回应解释或反驳这些信息,之后,若委员会根据所呈交的事实相信申请者有足够资格,及没有任何本法令所规定的不合资格取得菲律宾国籍的条件,它将批准该申请并通知申请者。不然委员会将否决该申请。
第九节 归化入籍判决书及归化处理费:在收到他或她的申请被批准的通知的三十天内,申请人将向委员会支付十万披索的归化入籍费,分为以下付款期:申请获批准时支付五万披索,及向菲律宾共和国宣誓效忠后支付五万披索,之后将立即获发给一张归化入籍证书。在签署证书的六十天内,申请者必须出示已支付归化入籍处理费及归化入籍证书费的证明,并在适当场合进行自警效忠。若申请者未能在该段时间内完成宣誓效忠,将被视为放弃该申请。
第十节 移民局的职责:在申请人完成以上章节所规定的宣誓效忠的五天后,移民局将把申请者的宣誓副本交给适当的地方民事登记处。之后,移民局将撤销申清人的外侨登记证。
第十一节 外侨妻子及未成年子女身份:在行政归化入籍申请被批准及申请人的外侨登记证被撤销后,申请人的合法妻子及未成年干女可向委员会申请撤销他们的外侨登记证,但必须支付两万披索的申请费及四万披索的归化入籍费,分为以下付款期:申请获批准后,两万披索及向菲律宾宣誓效忠后再交两万披索。
第十二节 外侨丈夫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若申请人是女性不会有益于她的外侨丈夫,但她的未成年子女可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向移民局申请撤销外侨登记证。
第十三节 撤销外侨登记证:该特别委员会在以下情况所发出的归化入籍证书:
a. 若它发现该名归化入籍者或他的授权代表作出虚假声明或呈交误导性信息,或违反任何与归化入籍申请有关的法律或规则。或者他通过欺诈或非法方式取得菲律宾国籍,该张归化入籍证书将被撤销 ;
b. 若归化入籍者或他的妻子或他的任何未成年子女,因他的归化而取得菲律宾国籍,但在取得菲律宾国籍的五年内,前往其他国家永久定居,该名人士的归化入籍证书所取得的国籍将被撤销或撤回;在此,该名人士若在他的出生国家或他的前国家居住1年以上,或在任何一个国家居住2年以上,将被视为他有意在这些地方永久居留的确凿证据;
c. 若归化入籍者或他取得国籍的妻子或子女,违反任何宪法规定或法律条文,自愿被利用充当傀儡,来享受一些须要拥有菲律宾国籍才能行使、使用或取得特许权或特权,其归化入籍证书或所取得的国籍将被撤销;
d. 若被归化入籍者或他的取得国籍的妻子或子女,威胁到国家安全,其归化入籍证书所取得的国籍将被撤销。若被归化入籍者持有任何世袭封号,他将在特别归化委员会其代表面前发表声明,放弃他的封号或他的贵族身份,而该放弃声明将被包括在他申请入籍的记录内。
第十四节 惩罚:任何人如非法制造、假冒、冒仿、更改、窜改,或协助他人这么做,或特意帮助及协助非法制造、假冒、更改或窜改归化入籍证书来加以使用,又或者供
别人或其他人使用,及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令的规则协助他人取得归化入籍证书被罚款不超过五十万披索及监禁不超过五年,若被定罪者是一名归化入籍者,他的归化入籍证书将由特别委员会下令撤销。
第十五节 任何人若未向有关市或社镇民事登记处登记他或她的出生,在本法令生效的两年内,可提交取得菲律宾国籍的申请;前提是申请人必须符合所有条件及没任何本法令规定的不合格条件,及受现有法律规定。
第十六节 申请费特别处理:第七章所规定的申请费的百分之二十五,将拨给菲律宾国立大学法律中心,另外百分之二十五,将拨为众议院刊物的出版费。该笔钱将被视为自动拨款。
第十七节 执行规则和规例:特别归化委员会在此被授权颁布正当执行本法令的有必要规则和规例。
第十八节 废除条款:所有与本法令相反或不相符的法律、命令、行政令或法规,在此被废除或修正。
第十九节 可分性条款:若本法令的任何规则被宣布为无效或不合宪,其他不受影响的规则将继续有效。
第二十节 生效条款:本法令在两份全国性报章刊登的十五天后将生效。
批准:2001年6月8日
娥惹•马加巴牙•亚罗育
菲律宾总统
菲律宾共和国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有能办理入籍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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