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外籍管理人员和员工签证
二外籍管理人员和员工签证
在菲律宾寻求工作,做生意和/或投资的外国公民可根据经修订后的《自治政府第613号法案》的规定,或其他相应特殊法律去申请工作签证。
(甲) 根据菲律宾移民法规定适用签证(PIA)
I. 临时游客或旅游签证:
一般情况下,外国游客来菲律宾从事商务,休闲或健康。商业旅游可以从事应隔离,而不是持续或经常否则,视其为从事未经适当授权工作或商业,违反菲律宾移民法的。
II. 工作/就业签证:
该PIA提供了三种类型的工作许可证:
A. 预先安排就业签证
一个外国人即将担任业务主管,技术主理或高度机密的职位,任期至少要有一年,但不超过5年,可以根据菲律宾移民法第9(G)申请预先安排的工作签证。
要求:
1. 申请人/组织的申请信;
2. 填写一般正式完成和经过公证的申请表(BI表格MCL-07-01);
3. 劳工部批准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AEP);
4. 足以显示申请人入境身份和最新逗留期限的护照的真实副本;
5. 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
6. 在应用程序上足以资帮助证明的其他文件;
7. 如果申请人携带配偶和21岁以下未成年未婚子女,那么需要原件或经核证的婚姻合同的真实副本,出生证明或户籍(如果国外签发的,必需经正式认证。)
8. 配偶及未成年未婚子女的最新护照真实副本。
步骤:
1. 申请公司必须充分证明即将雇用外国人担任的职位,在菲律宾没有愿意并且有能力胜任,而且雇用外国人担任此职位将有利于公众利益,并得到工商部签发的外就业许可证。移民局只有在得到了许可证保障下,才会批准9(G)的签证。
2. 在等候申请9(G)签证的审批,建议员工可以申请特殊工作许可(SWP),有效期一般为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
3. 获得9(G)签证的整个过程大约需要两至八个星期。厘务局和菲律宾经济区管理署注册的公司,以及那些在菲律宾排名前1000公司的员工提出的申请者优先考虑。
4.9(G)签证有效期为AEP的持续时间或劳动合同的,以较短者为准。
5.9(G)发给9(G)签证家属的签证与主申请人的签证时间。
B. 条约贸易商签证
如果外国投资者是来自于与菲律宾有互惠协议的国家,那么他可以以条约贸易商,或者条约投资者的身份进入菲律宾境内。目前该签证只适用于美国人、日本人和德国人。
"条约贸易商"包括条约投资者雇佣的担任监督或者管理职位的外国人,惟该外国雇员必须是和申请公司的主股东是同一国籍。
申请条约贸易商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证明:他或他的雇主打算进行菲律宾和其中外国人是一个国家国民之间的"实质性的贸易":或者他打算开发和指导他或他的雇主已投资或正在大资本投资的过程一个企业的运作。
根据规定,"实质性贸易"是指一种非国有化业务中已制成的至少12万美元的投资。投资的量只是被认为是"实质性的贸易"考虑的因素之一。另一个同样重要的因素是具有庞大的生意额。
要求和程序:
类似那些预安排就业签证的申请。一个外国人以旅游签证进入菲律宾,并打算搞一个不被认为纯粹的本地就业的专业或商业企业,可申请特殊工作证(SWP)。有限制的特殊工作证(SWPS)通常签发给:(1)专业运动员只在有限时间内的竟争的;(2)有杰出成绩和能力的外国人进入菲律宾执行临时特殊服务,但有预先安排的就业没有合同的;(3)艺术家和其他表演者。
要求:
1. 申请公司的请求信;
2. 复印申请人的护照有效期签证;
3. 支持申请公司的宣誓书;
4. 申请人获得确切补偿的劳工合同之核证副本。
C. 特别非移民签证
此项签证是在司法部长(前总统)对公共利益或者公共政策考虑下批准发行。与公众利益的投资行业的例子是一家从事石油勘探,发电和基础设施,以及那些和菲律宾投资署与经济区管理署注册的公司。
投资署(B0I)的要求:
• 投资署申请表;
• 正式签署承诺书;
• 培训替工信息表,替工的职位和替工培训计划;
• 护照签证(复印件);
• 公司秘书长的证明书(由选举产生的公司高级职员);
• 宣誓书(依赖/加盟);
• 公司组织结构图;
• 外侨的履历表;
菲律宾经济特区署(PEZA)要求:
• 申请公司给菲律宾经济特区署的申请信;
• 申请人的护照复印件;
• 就业或就业证书与秘书证书;
• 服务合同;
• 申请人的履历表;
司法部要求:
• 司法部申请表;
• 投资署/菲律宾经济特区署登记证书,以及其条款及条件;
• 护照(影印件);
• 公司秘书长的证明书(由选举产生的公司高级职员)或合同就业(非选举产生);
• 支持864表原件(如果有依赖生活者随行);
• 婚姻合同(如果配偶将同行);
• 出生证明,如果有子女将同行;
步骤:1. 申请单位向政府机构(如投资署,菲律宾经济特区署,农业部)提出雇用外国人之适当;
2. 司法部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应用程序;
3. 司法部批准申请,井赞同移民局实施;
4. 本签证有效期通常为一年的初始期,但每年可以延期。
(乙) 根据特别法适用签证
A. 境外银行机构和区域总部或地区营运总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士:
菲律宾中央银行根据第103号总统行政令,以及共和国第8756号法案,授给在菲律宾国内营业权的境外银行单位,或菲律宾政府正式承认的跨国公司地区营运总部的的外籍人员可以签发特别多次入境签证。
上述高管,以及若随同配偶和/或未满21岁的未成年未婚子女,均可免除外国人登记。
要求:
境外银行机构与外资银行的外国人员:
1. 外资银行或外资银行申请信;
2. 一般申请表正式完成和公证;
3. 护照和签证的影印;
4. 证券署的注册证书 ;
5. 中央银行签发给境外银行机构,外国银行营业证书;
6. 具有准确说明工资或就业分配和雇佣限期的合同核证副本;
7. 外资银行的负责人员的宣誓证书以证明:(a)该外籍是银行工作人员,并且是专门在菲律宾为该境外银行机构服务的外派人员: (b)他将由设在菲律宾的外国银行支付外币的薪俸。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地区营运总部的外籍人士:
8. 申请公司的申请信;
9. 一般申请表正式完成和公证;
10. 护照和签证的影印;
11. 具有准确说明工资或就业分配和雇佣限期的合同核证副本;
12. 申请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纳税付款凭证;
13. 由投资署认证在过去一年里有50,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汇入汇款;
14. 宣誓认证:
-- 持续有效经营许可证,
-- 该员工的自录取以来,为其支付给款额至少有美元12,000.00或等值。
凡申请两个类别的签证处理时间为三天。
前往申请的地址:
• 菲律宾移民局(Bureau of Immigration)
Bureau of Immigration
Intramuros, Manila
Tel. No. (632) 527-3248
Website: www. immigration. gov. ph
Bureau of Immigration Extension Offices
• 菲律宾投资署(Board of Investments)
Board of Investments (BOI)
G/F Industry and Investments Bldg.
385 Sen Gil Puyat Ave. Makati City
Tel. No. (632) 897-5335
• 菲律宾经济特区署(Philippine Economic Zone Authority)
Philippine Economic Zone Authority
San Luis St. cor. Roxas Blvd., Pasay City
Tel. No. (632) 510-2948
B.苏比克湾特别工作签证:
特别多次入境签证也给予了苏比克湾自由港聘用外国职员。该签证限期与劳动合同限期相同,通常是延期的。
• 前往申请的地址:
Locator Registration & Licensing Department
Subic Bay Metropolitan Authority
Bldg. 225, Dewey Avenue, Subic Bay Freeport Zone
Tel. No. (6347) 252-4331/4669
Fax No. (6347) 252-4399
C.克拉克特别工作签证:
特别多次入境签证也同样是给予克拉克经济特区聘用的外国职员签发的。这种签证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可以定期更新。
• 前往申请的地址:
Marketing Department
Clark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Bldg 2127, C. P. Garcia St. cor. E. Quirino St.,
clarkfield, Pampanga
Tel. No. (6345) 599-4652
Fax No. (6345) 599-2642
D.卡加延工作签证:
卡加延工作签证是卡加延经济区管理局通过菲律宾共和国移民局颁发的临时工作和居留签证。
这是一种享有多次进入这个国家签证,不必进行外侨登记,以及办理重新入境签证或特别返程证书(SRC),以及移民局签发的良民证。这也适用于在所有入境菲律宾口岸的入境。
初次申请卡加延工作签证有效期为两年,更换后续签则为一年期。
• 前往申请的地址:
One Stop Action Center (OSAC)
CEZA Administration Building
Centro, Sta. Ana, Cagayan
Tel. No. (6378) 858-1023
外籍员工必须先向菲国劳工就业部申请取得工作许可证后,始可向移民局申请职业签证。所须之文件计有:1.工作展望2,劳动契约3,雇主计划书。外侨居留证有效期五年。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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