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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 菲律宾合同法

时间:2017-6-19 14:48 1 6904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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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合同法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305条 合同是为提供货物或服务,双方立约并达成的合意。

第1306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双方认为合理可行的合同款项、条款和条件,只要它们不违背法律、道德、良好风俗、公共秩序,和公共政策。

第1307条 无名合同受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册第I编和第II编的规定、最为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和当地习惯的调整。

第1308条 合同应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第1309条 合同可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但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已知晓第三人的决定时才具有约束力。

第1310条 如果决定明显不公平,则不具强制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公平与否。

第1311条 合同仅在当事人,其受让人和继承人之间发生效力,但合同的性质或合同的条款或合同条文禁止转让的合同除外。继承人对超过他从死亡者那里继承到的财产价值以外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如果合同应当包含一些有利于第三人的条款,只要其承诺在被撤回之前送达义务人,第三人可以要求履行,在授权给第三人权益方面,合同当事人应明确和审慎。

第1312条 依照《抵押法》和《土地登记法》的(相关)条款,设立物权合同中占有合同标的第三人应受合同的约束。

第1313条 当合同存在有意欺骗债权人的情形时,债权人的利益应受到保护。

第1314条 第三人诱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的约定),则第三人应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1315条 一旦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根据合同的性质、诚实信用原则、惯例,合同当事人不仅有义务履行(合同)条款明确规定的内容,而且应受其结果的约束。

第1316条 物权合同,例如保管、质押和借用合同,自合同的标的物交付时生效。

第1317条 除非依法有权代表他人,任何人未经他人或法律授权,不得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未经他人授权或法律规定,或超出授权范围的订立的合同不具法律强制执行力,但在合同相对方撤销之前,被代理人做出明示的或暗示追认的可以使之生效。


第二章  合同的实质性要件

一般规定


第1318条 合同的实质要件包括有以下的要素:

(1) 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 确定的标的物;

(3) 确定的合同义务的原因。

第一节   同  意

第1319条 同意是基于构成合同的物和原因的要约和承诺(所)显示的合意。要约必须是确定的,承诺也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附条件承诺构成反要约。

除非要约人完全理解其内容,否则通过信件或电报形式做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推定为在要约发出地订立。

第1320条 承诺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的。

第1321条 要约人可以确定作出承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1322条 通过代理人作出的要约,在承诺到达代理人时视为被接受。

第1323条 在承诺送达之前,任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精神错乱或破产时,要约失效。

第1324条 如果要约人允许受要约人在确定的期间内作出承诺,要约人可以在承诺作出之前通知随时撤回要约,但基于合理的原因,诸如已经支付或承诺,则不得撤回。

第1325条 除非有其他表示外,商业销售广告不构成确定要约,而仅仅是要约邀请。

第1326条 邀请投标人的商业广告只是投标邀请,广告人没有接受最高或最低投标者的义务,除非有相反的记载外。

第1327条 下列人员不具备达成合同的行为能力:

(1) 尚未自立的未成年人;

(2) 精神病患者或痴呆、精神错乱者,和不能书写的聋哑者(deafmutes who do not know how to write)。

第1328条 精神病患者在神智清醒期间订立的合同有效,在醉酒状态下和被催眠时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第1329条 本法第1327条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变更,应使依法确立的特别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受损害。

第1330条 因错误、暴力、威吓、威逼或欺骗所达成的合同无效。

第1331条 错误导致的同意无效,其错误是指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或对使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主要作用的条件存在误解。但对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存在错误的,只有当这样的身份或资格是(订立)合同的主要原因时,才能致使合同无效。如果仅是账户方面的错误,则应予以更正。

第1332条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备阅读合同的能力,或者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是他所不能理解的,当错误或欺骗已提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必须解释所有被提出疑问的条款。

第1333条 如果当事人已声明知道影响合同标的物的疑问、偶发事件或风险,则不构成错误。

第1334条 当事人的真实目的落空时,对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能会因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使其同意失效。

第1335条 暴力是指出于迫使一方同意达成合同的目的,使用严重的或不可抗拒的力量。威吓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合理的,有充分的根据害怕危机的和严重的罪恶施加于他或他的财产,或他的配偶及财产,或他的子孙或长亲及财产,被迫达成同意。

在确定威吓的程度时,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和个人的其他情况应当考虑在内。

如果某人所宣称威胁来自被授权的机关,且属正当、合法的,不能导致已做出的同意无效。

第1336条 尽管暴力或威胁是由非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作出的,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第1337条 威逼是指一个人不正当地利用他的权力强加于他人的意志,剥夺他人合理选择的自由。在确定存在威逼与否时,下列的情况应予以考虑:密切关系,家庭关系,宗教关系,和其他与当事人的关系,或者被强迫者声称受到不当影响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或者被愚弄或者受到资金扣押。

第1338条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性文字或阴谋诡计诱使对方订立合同,若无欺诈性手段,对方就不会同意订立合同。

第1339条 有义务揭露欺诈,但受到密切关系的约束,未能褐露的,也构成欺诈。

第1340条 商务中通常的夸大事实,但另一方应知道真相的,不构成欺诈。

第1341条纯粹的表达观点不认为是欺诈,除非是专家的意见并且当事人依赖专家的专业知识作出的行为。

第1342条 第三人的误传不致使同意无效,除非第三人的误传造成了实质性的错误,并且错误是双方都有的。

第1343条 误传是善意的,不是欺诈,但可以构成错误。

第1344条 为确定欺诈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应是严重的。轻微的欺诈只能由利用欺诈的当事人承担支付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1345条 虚假合同可能是绝对的或相对的。前者发生在当合同当事人不准备受到任何约束时后者是当事人隐藏他们真实的协议。

第1346条 绝对虚假合同是无效的。相对虚假合同,当不损害第三人,并且该合同无意寻求任何违背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公共政策目标者,该协议
仍然有效。

第二节 合同对象

第1347条 所有的物,除人以外,包括未来物,都可以作为合同的标的。所有的权利,除不可转让的以外,也都可以是合同的标的。合同都不可基于未来继承权/继承财产订立,除非法律有明确的授权。所有的服务,只要不违背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公共政策的,同样可以是合同的标的。

第1348条 不可能的物或者服务,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

第1349条 每个合同的标的取决于合同的类别。数量不确定的事实不构成合同的障碍,只要能够确定,不必订立新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约因

第1350条 在有偿合同中,合同约因可以理解为,对一方合同当事人而言,另 一方(提供)物或服务的履行或允诺;在有报酬合同中,服务或权益是有报酬的;在单务合同中,约因可以是捐赠人的慷慨。

第1351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特别的动机不构成上述规定约因。

第1352条 无因合同,或者合同具有非法原因,不发生约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原因非法是指违背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

第1353条 合同中虚假陈述的约因可致使合同无效,如果此原因不能被证明是基于另一真实合法的原因。

第1354条 除非债务人有相反的证明,虽然在合同中原因没有明示,但推定存在原因并且原因是合法的,应认定存在约因。

第1355条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外,约因的不完全不会致使合同无效,除非是欺诈,错误或威逼。


第三章 合同形式

第1356条 只要具备合同的所有实质要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订立的合同都具有约束力。

然而,当法律要求合同采取某些形式以使其是有效的或是强制性的,或使合同可以以一定的方法证明,这样的要求即是绝对的、并且是不可缺少的。

第1357条 如果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特别形式,如同在下条所列举的行为和形式,合同当事人应遵守规定的形式,当具备这些完备的合同形式时,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产生。

第1358条 下列情况必须采取公文的形式:

(1) 行为和合同的标的是设立、转让、变更或取消不动产上的物权;不动产的销售或者第1403条第2款和第1405条权益的出售;

(2) 世袭权利或夫妻关系收益的中止、放弃或废弃;

(3) 管理财产的权力,或其他任何记载或应当记载在公文中的其他权力,或者可能损害第三人;

(4) 记载在公文中的诉讼权力/行为的中止。其他的所有合同额超过500披索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使是私人闻的契约。但货物、动产、或第1403条第2软和第1405条下的物的买卖除外。


第四章 修 改

第1359条 当合同当事人达成(订立)合同的合意时,但他们的真实意愿由于错误、欺诈、不公平处理或意外事件的原因未明确体现在协议中,任一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修改文件以便能最终表达其真实的意思。

如果错误、欺诈、不公平处理,或意外事件使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那么正常的补救措施不是修改文件而是取消合同。

第1360条 只要其不与民事法典条款发生冲突,合同修改的一段原则适用于文件的修改。

第1361条 当事人的共同过错使文件无法体现其真实协议的内容时,上述文件可以修改。

第1362条 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错误,并且另一方有欺诈性或不公平行为,致使文件不能体现他们真实的意愿,前者可以要求修改文件。

第1363条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错误,并且另一方知道或(相信)应当知道文件不能实际体现他们的真实协议并存在对前者隐藏事实的情形时,该文件应予修改。

第1364条 因起草文件的(工作)人员或职员或打字员的无知,工作不熟练,疏忽或失信,造成文件没有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庭可以命令修改文件。

第1365条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为不动产或动产(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但文件却显示是财产绝卖或者享有赎回权,较好的选择是修改文件。

第1366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修改的规定:

(1) 无外力强迫下无条件的捐赠;

(2) 遗嘱;

(3) 现存协议是无效的。

第1367条 合同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履行文件的,不能同时要求修改文件。

第1368条 如果错误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原因造成的,文件可以因任意一方当事人或他的利益上的继承人的要求而被修改;此外,也可以因受害方或其继承人或受让人的申诉状而修改。

第1369条 文件修改的诉讼程序应遵守最高法院颁布的《法院规则》。


第五章  合同的解释

第1370条 如果合同条款是清楚的,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则合同的字面意思应是明确的。如果文字记载明显违背当事人的意思,则后者的效力优于前者。

第1371条 为了判断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当时和随后的行为应当作为解释合同考虑的因素。

第1372条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条款不应理解为与当事人合意的物性质不同,情况不同。

第1373条 如果合同的某些约定有几种意思,应理解为最能使合同生效的意思。

第1374条 合同中不同的规定应存在相互联系,对有疑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应综合考虑这些条款。

第1375条 当合同的用语有不同的意思时,应按照与合同的性质和标的最适合的意思来理解。

第1376条 通常的惯例或者习惯可用来解释合同的模糊之处,并且可以填补一般情况下应约定的遗漏。

第1377条 对合同中含糊不清的用语和规定的理解不应做出对可能导致词语或规定含糊不清的当事人有利的解释。

第1378条 当前述解释规则不能解释合同存在的疑问时,并且该疑问是指无偿合同中的附带情况,应解释为转让最少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是有偿的,应按最大限度的互利来解释疑问。

如果不能知道当事人的意愿或打算,对合同的主要标的产生疑问时,则合同无效。

第1379条《法院规则》第123条中规定的解释原则同样适用于合同的解释。


第六章   可解除合同

第1380条 有效的合同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

(1) 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订立的(合同)侵犯被监护人的权利超过合同标的物价值的1/4时;

(2) 代表失踪人订立的合同,失踪人若被侵犯权利如同上款规定的数目;

(3) 受欺诈的债权人,当债权人不能通过其他任何手段获得索赔的;

(4) 处于诉讼过程中的物,被告订立的合同,诉讼当事人和主管司法机关不知晓和未授权的

(5) 其他依照法律的规定特别宣告解除的。

第1382条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不能强迫债务人履行债务,该债务也可被豁免。

第1383条 除当事人遭受损害而没有其他法律手段来获得相同的补救外,不能提起诉讼,因解除合同标的诉讼仅是辅助手段。

第1384条 解除合同的范围应限于弥补遭受的损害的必要范围内。

第1385条 解除合同的效果产生归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标的物包括孳息、价款、利益。当合同标的物已为第三人合法拥有时,如果第三人没有采用恶意的手段享有标的物,合同不能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损害人赔偿损害。

第1386条 法院批准合同的解除不适用第138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第1387条 所有的合同,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被推定为订立合同时欺诈债权人,当赠与人在赠与前未保留足够的M产支付其自己的全部合同债务时,域在当事人违背已经发布的裁决,其所有权的转让应推定为欺诈。扣押的决定不需要针对转让财产,也不需要当事人通过寻求解除合同获得。此外,此类推定,欺骗债权人的企图可以用《证据法》认可的其他任何方式证明。

第1388条 任何人恶意地欺诈债权人要求转让物,应当赔偿后者因转让遭受的损害。

第1389条 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必须在4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处于监护或失踪状态,则(4年)期限为从当事人处于监护或失踪状态开始起计算,直到前者的无行为能力结束时或知道后者的住所时为止。


第七章  可撤销合同


第1390条 下列合同是可撤销的,即使没有对合同当事人造成任何损害:

(1)一方当事人缺乏订立合同的能力;

(2)一方因错误、暴力、威胁、不当影响或欺骗/欺诈订立合同。但在法院裁定合同无效前,这些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1391条 撤销合同的诉讼应在4年内提起。此期间开始于当存在威胁、暴力、不当影响的情况时,自威胁等情形消失时因存在错误或欺诈的情况时,从发现有误或有欺诈时未成年人或其他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废除)诉讼,从监护停止时。

第1392条 追认终止撤销合同的诉讼。

第1393条 追认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默示追认应理解为,当知晓致使合同无效的原因并且这些原因已经停止,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行使默示追认应履行必要的暗示意欲放弃他的权利。

第1394条 追认可以由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行使。

第1395条 追认不能要求无权提起撤销合同诉讼的当事人遵守。

第1396条 自所有瑕疵存在时起到被清除之时追认生效。

第1397条 撤销合同的诉讼可以由所有承担主要或辅助义务的人提起。然而,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宣称与之订立合同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施加威胁、暴力,或不当影响,或使用欺诈(手段),或导致错误作为他们合同缺陷诉讼的基础。

第1398条 当债权废除,合同当事人应相互归还曾是合同标的的物、孳息,价款和利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在提供服务之债中,服务的价值是损害赔偿的基础。

第1399条 当合同的缺陷是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的,无行为能力人无任何归还义务,但他从收取的物或价款上获利的除外。

第1400条 当判决判令负有归还物的义务,因其过失丢失应归还物而不能归还时,他应当归还所获得的孳息、丢失物的价值和利息。

第1401条 当物——归还的标的因有权提起诉讼的人的过失或欺诈而丢失时,撤销合同的诉讼应当终止。如果诉讼权利是基于合同的任意方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物的丢失,不是诉讼继续进行的障碍,除非上述的丢失是因原告的过失或欺骗。

第1402条 只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归还依据撤销合同的判决有义务归还的物,则不能强迫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


第八章不能强制履行的合同

第1403条 下列的合同是不能强制履行的,除非被批准

(1) 没有授权或法定代表权的人,或超越他的权力的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2) 未遵守《禁止欺诈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除非有某种书面形式,并经当事人或他的代理人签署者外,通过诉讼亦不能执行:

(a) 自合同订立起1年内未履行的;

(b) 特别承诺担保另一人的债务、违约或者不按合同规定运送货物的;

(c) 有对价的婚姻协议;

(d)处于诉讼中的货物、不动产或物的销售协议,其价格不低于500披索,除非买者接受并且收到部分货物和动产,或者支付部分购买款但当是通过拍卖销售并且销售时的书面资料是拍卖人记录在他的销售帐薄中——销售财产的金额和种类,销售条款、价格、出售人和购买入的姓名。

(e) 出租协议期限超过1年的,或为不动产或其利益的出售的出租协议;

(f) 作为第三人债权的代表;

(3)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的。

第1404条 未经授权的合同受第1317条规定和本册第10编规定的代理原则的调整。

第1405条 第1403条第2款所指的违反《禁止欺诈法》的合同,当抗辩的证据证明口头证据未被采信的。

第1406条 当《禁止欺诈法》下的合同具有强制性,并且公文已在文件登记处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享受第1357条下的权利。

第1407条 当双方当事人都不具备订立合同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被父母、或监护人明示或暗示追认的,那么当双方当事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追认,合同从追认时有效。

第1408条 第三方无权质疑不能强制履行的合同。

第九章  无效和不存在的合同


(1) 合同的原因、标的、或者目的违背法律、道德、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

(2) 合同是虚伪的或虚假的;

(3) 合同的原因或者标的在交易时是不存在的;

(4) 合同的标的超出商业范围;

(5)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是不可能的;

(6) 与合同主要标的相关的当事人的意图不能确定;

(7) 被法律明确禁止或宣布无效的。

这些合同不能被追认。

第1410条 对宣告不存在的合同的起诉或答辩权不因时效而消灭。
第1411条 当要求合同无效的诉讼是因合同的原因或标的违法,并且构成刑事犯罪的,双方当事人有相同的过错,他们无权起诉对方,并且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典》中有关财产犯罪处分的相关条款应适用于合同价款或标的物。

第1412条 如果行为是由非法或禁止的原因构成,但不构成犯罪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1) 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过失时,既不能要求归还依据合同所交付的物或价款,也不能要求对方履行其承诺;

(2) 当只有二方当事人具有过失时,过错方无权要求归还依据合同所交付的物或价款,或者请求履行曾经允诺给付他的(物或价款)。没有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归还他所交付的物或价款,并且无履行其允诺的责任。

第1413条 支付的利息超出《高利贷法》所规定的利息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归还,并返还从支付之日起超出部分利息的利息。

第1414条 当为非法目的支付金钱或交付财产,在此目的完成之前,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之前,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时,若是因此导致公共利益获得利益,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归还金钱或财产。

第1415条 如果非法合同的~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如果这样的要求对正义是有利的,法院可以允许归还无行为能力人所支付的金钱或财产。

第1416条 当协议本身并不非法,但只是被禁止,而且法律这种禁止是为了保护原告,他可以恢复他所支付的(金钱)或交付的(财产)。

第1417条 当商品的价格是由法令规定的,或是由法律所授权的,任何入交付超出最高价的金额,可以要求归还超出的部分。

第1418条 当法律规定,或授权确定最长工作时间,并且合同订立时工人承诺的工作时间超出最长时间的、劳动者可以为提供超出规定时间的服务要求额外的补偿。

第1419条 当法律设定或授权设定工入的最低工资,并且订立合同时工人接受了更低的工资,他有权要求补足最低工资。

第1420条 合同中如果非法条款和合法条款可分离,则合法条款仍然有效。

第1421条 对合同非法行为的抗辩不适用于利益没有受到直接影响的第三人。

第1422条 因非法合同而直接产生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和不成立的合同。





1选泽自《菲律宾共和国民事法典》(第四册)第二编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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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亮 发表于 2017-7-13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 举报 来自: 韩国 首尔DAOU网络
比国内的合同法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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