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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阿里事件”:不能要求受害人陈述和调查的事实完 ...
菲龙网编辑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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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阿里事件”:不能要求受害人陈述和调查的事实完全一致
时间:2021-9-8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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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晚,济南公安槐荫区分局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最新进展:按照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王某文妻子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起诉周某,要跟王某文商量一下再决定。
7日,王某文的辩护律师郑晓静告诉新京报记者,王某文的猥亵行为从涉嫌刑事犯罪演变为一般行政违法,也就是说办案机关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后,他将不再受到刑事追究。
至于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诬告陷害,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认为,这个案件中可以确定王某文对周某有猥亵行为,周某报警的目的也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周某不属于诬告陷害,我们也不能要求受害人陈述的所有事实都和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调查的事实完全一致。
王某文辩护律师郑晓静接受采访。图源:视频截图
辩护律师
“王某文无罪了,尊重办案机关的决定”
新京报:检方宣布王某文不构成犯罪,有网友对这个结果提出质疑,作为辩护律师,你怎么看?
郑晓静
:我们要尊重办案机关的决定,他们不仅是依靠双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还审查了全案的证据,比如说酒店的监控录像、在场证人证言等。
就王某文的行为来说,此次通报之后,他的猥亵行为从涉嫌刑事犯罪演变为一般行政违法,这个案件也从刑事案件演变为一般的行政案件,也就是说办案机关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后,他将不再受到刑事追究,他无罪了。
新京报:为什么王某文的猥亵行为会被定性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郑晓静
:犯罪行为和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触犯了刑法,是否值得刑事追究。本案的在案证据证明了目前王某文只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所以办案机关对王某文做出治安拘留的决定,至于这种决定王某文是否认可,要等待他本人的回应。他妻子认为是女方主动的,所以等王某文回家以后,他们会商量一下,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新京报:是什么证据导致办案机关最后认定王某文不构成犯罪的?
郑晓静
:这个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我不便透露。办案机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此外,在我看来,王某文的案子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会引起很多讨论,比如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强制猥亵和强奸的界限,以及酒后乱性这种行为如何定性等等。
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通报。图源:网页截图
专家
“妻子提供证据和王某文未被批捕是两个事实”
新京报:王某文有猥亵周某的行为,但又不构成犯罪,这是为什么?
庞九林
:刑法对强制猥亵是有规定的,它一定是采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进行猥亵。王某文的猥亵是否达到了强制猥亵的程度,要从猥亵的部位、程度、时间、双方心态等方面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虽然检察院认为王某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法对他进行了行政处罚,那就说明他的确存在对周某的猥亵行为。
新京报:如果王某文妻子的话属实,周某的确存在主动,是否能证明王某文没有实施猥亵行为?
庞九林
:不能做这样的解释。即使是在车上,或者说别的地方,周某对王某文有一些比较亲密的表示,也不能得出两个人在房间里发生的亲密行为是周某同意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新京报:你怎么看王某文妻子发公开自述的行为呢?
庞九林
:王某文妻子自述中陈述的一些事实,比如她说周某是主动和王某文发生亲密行为的,这个事实如果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发出来有可能会侵犯到周某的名誉权。
新京报:王某文的妻子多次为王某文奔走,包括提供一些证据,对于案件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庞九林
:王某文的妻子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也不是案件的证人,所以她无法给案件提供事实的证明。但是她作为家属,可以搜集对自己丈夫有利证据或者说有利证据的线索,将其提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新京报:有网友说王某文妻子发自述是在左右法律,你怎么看?
庞九林
:妻子当然可以替自己的丈夫伸张正义。王某文的妻子提供证据和王某文没有被批捕是两个事实,这两个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无论检察院是否批捕王某文,王某文的妻子都有权利向办案机关提交材料来说明自己对于这个事件的理解,这是所有案件当事人家属都有的权利。
“不能要求受害人陈述和调查的事实完全一致”
新京报:警方通报里提到了终止侦查,这意味着什么?
庞九林
:终止侦查意味着王某文不构成犯罪,对他来说这个案件已经结束了。但是这个案件还有另一个嫌疑人张某,他已经被逮捕,正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因此案子不能撤销。
新京报:有网友质疑检察院对王某文作出的不批捕决定,你怎么看?
庞九林
:我们应当尊重司法机关的决定。如果你认为自己收到的结果是不公正的,那有合理的处理渠道。比如王某文如果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满,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京报:当初周某的自述和王某文妻子的自述中对同一细节的描述是不同的,那么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诬告陷害?
庞九林
: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处罚的行为。诬告陷害和举报报案的区别有两点:第一点为是否有捏造事实的行为,那么这个案件中至少可以确定王某文的确对周某有猥亵的行为,这个基本事实是存在的。第二点是周某报警的目的不是诬告陷害,而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周某不属于诬告陷害,此外,我们也不能要求受害人陈述的所有事实都和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调查的事实完全一致。
记者 彭镜陶 杨东昊 齐超 实习生 王海嘉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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