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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孙天琦:跨境互联网券商属非法金融活动

时间:2021-10-28 19:27 0 506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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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全体大会上发表主题演讲。图片来源:金融四十人论坛官网
人民网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孙阳)在10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全体大会三“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效率、稳定与公平”上,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特邀成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就“数字环境下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的实现”发表主题演讲。孙天琦表示,从业务实质看,跨境互联网券商属在我境内无照驾驶,属非法金融活动,这种定性与资本项目是否完全可兑换无关。
“近期,官方媒体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在即,两家注册在境外,持有境外金融牌照,在我境内不持牌的跨境互联网券商当日分别下跌21%和12%。类似的,国内一些机构持有省、地市发的金融或类金融牌照,在全国展业。一些只能向特定人群销售的金融产品,在数字平台上无差别、全网销售。金融牌照的物理边界和有客群界定的监管规则在数字世界如何落地实现,需要各方深入研究。”孙天琦提出。
孙天琦在演讲中表示,金融牌照有国界。对境内外投资者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已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必须持境内相关牌照合法合规经营。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或者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国内也同样,金融机构若仅持有可在一定区域内展业的牌照,不能在全国展业,全国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
他同时提示,部分金融产品或服务仅能面向特定对象提供,数字环境下也要坚决落实,不能降低要求,不能全网无差别销售。面向不特定对象/非全网销售私募类产品应做到:
(1)销售必须持牌。对于非持牌的互联网平台没有通过持牌机构页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绍、推介私募类产品的,应从严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活动,依法严查重罚。
(2)特定对象可见的要求不能放松。私募类产品不应在网上无差别宣传,不能让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对象可见,网上“特定对象”确定规则应该审慎,不能忽视。
(3)购买环节合格投资者认证是关键。线上线下的合格投资者认证要一致。金融机构与代销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要清晰。市场规则演化、市场秩序的维护中需要头部金融企业、头部平台公司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数字环境下,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的实现,需要监管部门下功夫。功能监管要落地,不能说‘牌照不是我发的,不归我管’,也不能以‘人手不够’搪塞,人在‘阵地’在。” 孙天琦表示,严厉打击互联网平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打早”、“打小”,因为互联网上的散播、扩张速度很快。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重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刑事、民事责任。
财经观察: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在即,跨境互联网券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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