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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迎接中概股“回流”!港交所拓宽第二上市机制,特定条件下最低市值仅为30亿港元

时间:2021-11-20 15:53 0 459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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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刘晨光
11月19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布了就优化及简化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建议刊发咨询总结。
资料显示,联交所于2019年2月公布其《战略规划 2019-2021》,其中一项倡议是继续发展香港成为全球和地区大型企业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及集资的枢纽,从而吸引有意投资亚太区公司的全球投资者和寻求国际投资机会的内地投资者。联交所于2018年4月实施上市制度改革后,愈来愈多在美国上市的大中华发行人“回流”本港作第二上市。联交所预计相关上市的需求将会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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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表示,相关条文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海外发行人指引信及上市地位变更指引信亦将于同日生效。于2022年1月1日前递交申请但预期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上市的公司,将按新制度接受评估,并须证明其如何符合新制度实行后的规定。
根据披露的资料,联交所共收到48份来自广泛界别的非重复响应意见,当中大部分均支持有关建议。联交所会采纳咨询文件的所有建议,但会根据响应人士的意见稍作修改。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我们提出的改革将提升联交所作为环球企业首选上市地的声誉,为香港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机会,同时有助确保香港维持高水平的投资者保障。这全新框架将为所有计划在香港上市的新一代国际及地区的企业提供便利,有助我们有序且高效地处理打算以第二上市回流亚洲,以及作首次公开招股的申请。”
界面新闻记者留意到,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修订后有几个重要变化。如所有发行人将采用同一套核心股东保障水平,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保障。
此外,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可作第二上市,而毋须证明其是“创新产业公司”及上市时最低市值将低于现行规定。
根据港交所公布的资料,当前,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若申请在联交所第二上市,其上市时的市值至少须达:400亿港元;或100亿港元及最近一个经审核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10亿港元。此外,这些申请人须在合资格交易所8有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
根据新制度,这些发行人上市时须有的最低市值将改为:30亿港元(若能证明其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五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或100亿港元(若能证明其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
此外,最新的上市方案还包括在符合条件以既有的不同投票权及/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作第二上市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将可选择作双重主要上市。
联交所亦会刊发有关上市地位变更的指引信,如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转移到香港;自愿转换至于联交所作双重主要上市;及从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等方式。
汇生国际融资总裁黄立冲告诉界面新闻,降低了第二上市的标准,最主要吸引被迫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会回流香港,这些中概股最短的时间可能在两年之内在美国资本市场退市,最主要的是为回流中概股提供一个选择。“但是这里还是有一些技术问题的,因为是第二上市,那可能未来还要把香港作为上市地,还要经过一轮转换。”黄立冲认为,也包含一种可能即是通过制度变革吸引一些周边地区的上市公司赴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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