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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出品 :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网易传媒研究院
· 报告内容如下 ·
引言(相关背景):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红经济以及电商直播等新型的商业模式。在这新兴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俗称为“公会”的MCN( Multi-channel Network) 机构( 即:网红经纪公司)是不可或缺的推力。随着行业发展的不断深化,部分MCN机构的职能也已发生扩展,从原本“仅仅作为对接内容生产者和推广平台的中介”,升级为“能够利用自身资源为网红提供生产支持等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随着身份的转变,MCN机构对于旗下网红主播的孵化所投入的成本也大大增加,因网红违约导致双方合作无法继续进行,也给MCN机构造成损失。在此背景之下, 围绕“网红跳槽”而产生的争议日益增多。
目前,一些广电媒体、国有控股企业也正在加入短视频MCN的发展道路中,可以说MCN模式在当前的发展阶段正如火如荼。根据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中国2020年MCN市场规模达到245亿元,较2019年增长45.8%,2021年有望达到296亿元。
一、此类案件纠纷概况
本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关键字检索后发现,近六年来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合同违约纠纷案件呈现如下发展趋势(检索关键词:合同纠纷、主播):
1、整体情况分析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此类案件是呈逐年上升趋势发展的, 可以预测在2021年该类案件将呈大幅增长。
2、裁判地域分析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此类案件主要还是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域,其中浙江省公开的裁判案件最多,主要也是与其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有关。
3、文书类型分析
从裁判文书的类型分析可以看出此类案件由法院进行判决的占据绝大多数,其次是调解案例。
二、主要争议问题的司法裁判观点
1、以未支付报酬擅自到其他平台直播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起诉主张上诉人合同期未满无故离职,并于离职后未经其允许在抖音平台另开账户进行直播活动,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上诉人则主张被上诉人拖欠工资在先,上诉人无奈离职,且离职业经被上诉人许可,不属于违约。故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志鑫传媒主播签约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绎,被上诉人有权取消上诉人主 播资格并要求上诉人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上诉人在签约期内,如因故辞职,未经被上诉人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快手平台以外的其 他类似的平台、网站进行开播,且合同终止后2年内上诉人不得成立工作室或间接委托成立,如上述问题出现,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 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
现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离职后,未经被上诉人允许便在抖音平台上开立账号进行直播,又于离职后2年内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招聘主播的状态,构成前述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违约事实,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给付违约金。
2、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
上诉人毛琳提出合尔公司并没有培育毛琳,存在违约,毛琳在其他平台上直播没有为合尔公司带来损失,一审判决违约金200万元明显不合理。经审查认为,毛琳擅自在非合尔公司指定的平台开展直播 演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毛琳提出合尔公司亦存在违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合尔公司因毛琳违约造成的损失主要为推广费用损失、直播收入分成的可得利益 损失以及平台主播流失导致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等无形损失,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毛琳在M0M0平台及抖音平台获得的直播收入并非很高,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本院根据 毛琳的收入情况、双方约定的收益分成以及合同履行情况、毛琳的过 错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00万元。
3、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予以充分说明,格式条款不发生效力。
徐璐与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时,传媒公司使用的印刷版合同,传媒公司自认其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均是此款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徐璐如违约,承担200000元的违约责任。该条款为免除传媒公司责任,加大徐璐责任的反复使用的条款。
该条款字体没有加粗、加大,其字型没有变化等足以引起徐璐注意的情形,传媒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违约条款的内容向徐璐进行过详细解释和说明。
因此,该诉争合同违约责任部分条款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条款对徐璐不发生法律效力。
4、约定独家条款的法律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经纪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依赖性较强且行业竞争激烈,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推广和维系,用户数量、观看人数对平台利益有重大影响。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独家条款,即被告不得在竞争平台直播。
以上条款是原告缔结合同的重要目的。被告2019年10月以后单方停止在虎牙直播平台的直播,转至企鹅电竞平台直播,违反了独家条款,构成重大违约,并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原告损失。
5、主播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需要具体结合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在(2019)渝民申2273号案件中,法院对直播合同法律关系进行了释明。案涉《主播演艺经纪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委托、代理、行纪等多种法律关系,是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演出经纪合同,并非单纯的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案件。
三、律师合规建议
1、明确约定法律关系
MCN 机构与网红主播建立合作关系之初可以基于各自的目的及需求进行充分协商,并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根据目前的实践,MCN机构与网红主播所签署的合同均为兼具居间、代理、行纪等特征的经纪合同。但是,随着MCN机构发展模式的变化,尤其是MCN机构主动孵化网红主播这一模式下,网红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单纯提供中介服务”的合同关系有所淡化。在此趋势下,MCN机构与网红主播更需要明确自身的需求及目的,从而确定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或劳动关系)。
如果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则应尽可能量化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对收益分配方式、知识产权的权属进行清晰的约定,并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则应当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
2、清晰筹划账号权属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尺度,尽管MCN机构与网红主播之间对直播账号权属存在约定,但主流观点认为基于直播账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这一特征,不能单纯依照合同约定将账号认定为MCN机构所有。基于此,根据双方的合作模式不同,可以考虑在合作之初采取降低账号与网红直播之间人身上的关联性的措施,如通过他人(即:非网红本人)的身份证件注册相关账号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各个网络平台对于账号的管理与归属都有相应规则,账号归属问题除了双方约定之外往往还要受到平台规则的约束。目前大多数平台均账号实名制且使用人必须为初始注册人,甚至明确不得转让。因此,降低账号的人身属性的措施是否能够实现有待商榷。
此外,MCN机构主张账号归属权的背后实际的目的是防止网红主播离开MCN机构后直接带走流量并从事与MCN机构竞争的行为,为了达到这一实际目的,MCN机构与网红主播应当对竞业限制义务及其违约责任进行清晰的约定。
3、合理确定违约金额
由于网红主播参与直播活动等义务具有人身性质的给付义务,并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因此,在出现违约情形时,需要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追责。由当前的司法实践可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需要具有合理性,具体考虑因素包括:MCN机构投入的成本、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内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网红主播本身的偿付能力等。
另外,如双方建立的是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关系,则将来通过诉讼程序维权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相应的诉讼费用将依据原告诉求金额按一定的比例计算。因此,MCN机构主张违约金额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司法实践在同类案件中支持违约金的大致幅度,从而合理提出诉求以降低维权成本。
4、全面考虑诉讼策略
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MCN机构与网红主播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但是,在有个别情况下,仍无法排除司法机关通过审查MCN机构与网红主播之间的合作或管理方式,进而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可能。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争议将适用劳动关系特殊的法律程序以及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需经过劳动仲裁的程序,且适用一年的特别时效。在原告直接起诉至法院的情况下,如双方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相关诉求存在被法院以“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驳回的可能。考虑到前述法律关系认定的不确定性,一方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全面、充分考虑劳动仲裁以及民事诉讼等两种不同的维权路径,并做好相应的应诉准备。
结语: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系由李跃东、蔡明律师于2021年6月共同发起设立,包括律师杜杨和高杨,实习律师王泽风等近10位优秀成员组成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要求承办律师既要精通刑事辩护,也要精通民商事案件代理和行政纠纷解决,既要有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又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方才能胜任极其错综复杂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类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李跃东律师系多位央视春晚总导演、著名音乐制作人维权代理人,国内多场次电音音乐节总法律顾问,国内多家文化传媒机构法律顾问,该团队多位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南昌大学等著名政法院校,成员高杨、蔡明、杜杨等律师曾在大型央企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其中,蔡明律师已入选中国管网集团律师库。
本部门多位律师现已执业十年以上,沉淀、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民商事诉讼的实务经验,同向同心、智聚志合,“刑、民、行一体化”是本部门律师团队的法律服务特色。
该分析报告系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律师团队(团队成员:李跃东 蔡明 高杨 杜杨 王泽风(实习)),结合自身实际办案经验并进行相应的检索、搜集、分析而得出,联合网易传媒研究院进行权威发布。
另,此类案件纠纷上升趋势明显,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上述联合报告是对部分频出的争议焦点进行相应总结,不指代全部,仅供大众参考、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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