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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每千瓦时加1元

时间:2022-4-27 18:13 0 527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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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含税);该委将根据整治情况适时提高加价标准。
通知指出,陕西省发改委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电力用户名单。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该委提供的名单信息,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执行时间不足一个抄表周期的,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相应天数确定。
通知还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实施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该委。
此前已有多个地区部署了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政策。
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
4月8日,山西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5月10日起,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元(含税),并根据整治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2月24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通知,该省拟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含税)。
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要求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1月26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
2021年12月3日,海南发改委发布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用户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该文件还提出,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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