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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不得强制自动续费,老人买保健品有权七日无理由退货

时间:2022-5-16 21:04 0 500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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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以默认勾选、强制捆绑、欺诈等手段强迫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变更自动续费的途径和选项;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预收时间跨度不超过6个月的预付资金,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老年消费者在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等特定场景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可七日无理由退货……
对霸王条款、预付式消费“跑路”、大数据杀熟等消费陷阱“亮剑”,深圳市司法局官网近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起外界关注。《征求意见稿》共分总则、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义务、消费者权益的合法保护、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计六十条。《征求意见稿》丰富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强化了社会关注度较高行业及领域的经营者义务,独立成章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义务,完善了支持消费者的诉讼机制,强化消费者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同《征求意见稿》一同公布的还有《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据该文章,近年来,深圳市消费投诉量逐年增加,消费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一是传统的消费领域尚有明显短板,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预付式消费“跑路”、价格欺诈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消费者;二是新兴消费模式日新月异,消费风险升级扩散,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大数据杀熟、诱导式消费等问题持续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三是具体消费维权过程中仍面临不同程度的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等现状,而现行法律缺乏有效规制。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针对消费维权工作面临的实际,总结维权实践积累形成的经验,对深圳市消费领域多发问题和新型消费侵权行为,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消费维权工作提供地方立法支撑。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列入今年深圳市人大立法计划中。
不得强迫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
当前,消费者想享受更优质的服务,常需要开通App的会员,而这些平台多以首月优惠吸引消费者开通会员,并默认开通自动续费。稍不注意,消费者就会陷入自动续费的“陷阱”。
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在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前,要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消费者告知自动续费服务内容、周期及扣费金额、时间、方式等事项。不得以默认勾选、强制捆绑、欺诈等手段强迫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在服务周期届满前五日,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有效方式将自动续费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扣费时间不应早于下一个服务周期开始前四十八小时。以季度、月等时间单位作为计费周期的,每十二个月向消费者确认自动续费协议继续履行的效力;以年度作为计费周期的,每三个年度向消费者确认自动续费协议继续履行的效力。未经消费者明示确认同意继续履行的,应当终止自动续费服务并不得据此扣费。
《征求意见稿》指出,要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变更自动续费的途径和选项。自动续费协议发生价格等重大变更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经过消费者明示同意 。
预付式消费 ,可七日内无理由退款
据深圳市消委会统计数据,近年预付式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等个别行业,2020年,深圳市消委会收到上述三类投诉占全部预付式消费投诉总量的80%以上,2021年,该占比超过90%。
针对以预收款方式实施诈骗、“卷款”跑路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项制度创新,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约的几种情形,包括经营者核准注册未满六个月、列为失信执行人、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应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资金兑付的风险,并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扣付方式和退款条件、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根据服务性质与消费者合理约定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周期或者频次,预收时间跨度不超过6个月的预付资金,法律和其他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同时,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要求无理由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全额退款;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等行为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未消费的金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其权利义务由其他经营者承接的,承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老年人购买保健产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特殊保护机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园及周边的经营者不得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推介抽奖促销活动。
《征求意见稿》要求,六十周岁以上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不得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对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老年消费者提供便利获取服务和技术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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