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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家机构已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 “个贷批转”仍面临定价难、合规风险大等难点

时间:2023-1-18 12:13 0 485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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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苏向杲
    参与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的机构持续扩容。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月13日,已有606家机构开立了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其中,商业银行机构434家(含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5类机构合计为172家(含分公司)。
    2023年以来,已有4家城商行、1家消费金融公司、1家金融租赁公司已开立了上述账户,这是自去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上述三类机构首次参与试点。
    两批试点业务均为单户对公和个人批量不良资产转让(行业称“个贷批转”)。受访人士认为,随着第二批试点的扩围,未来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有望得到进一步化解。我国对公不良资产转让市场经过20余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机制,单户对公试点可“按图索骥”。而个贷批转仍属于新兴业务,交易双方面临资产包定价难,转让流程合规及操作风险大等痛点。
    预估试点规模或超500亿元
    2021年1月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银登中心试点开展单户对公和个人批量不良资产转让,6家国有行、12家股份行“首吃螃蟹”。经过两年试点,2022年年末,《通知》将开发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以及注册地位于北京等11省市的城商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也纳入试点范围。
    从参与试点的市场主体情况看,据银登中心披露的数据,截至去年三季度末,个贷批转交易规模约160亿元(债权规模,下同),单户对公约250亿元。中小银行互联网金融(深圳)联盟高级顾问施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挂牌交易情况来看,首批试点以来截至目前,两类不良贷款试点规模预计超500亿元。
    施鸣分析称,不同金融机构对试点业务偏好差异较大。其中,股份行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个贷批转规模较高,截至去年三季度末,90%以上的资产供应均来自于某股份制银行,受让机构全部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而国有大型机构(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无论是作为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对个贷批转均不积极。但单户对公交易以国有银行为主,股份行占比较低。偏好存在差异的原因是,不同银行的资产结构、风险偏好、清收能力等有差异。
    “从市场反应来看,首批试点取得了积极效果。”施鸣表示,第二批试点落地后,中小银行参与的积极性或会更高。根据中小银行互联网金融联盟的调研数据,大部分中小银行非常希望被纳入试点范围,它们的资产规模较小,不良贷款处置能力普遍弱于股份行和国有大行,而不良贷款转让和税前抵扣既能减少银行损失,又能实现不良压降。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个贷批转试点期间,试点项目成交平稳,机构反应较为积极。
    “不过,由于大部分中小银行展业受到区域限制,业务发展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和区域特色,不良资产的处置难度会受到当地司法环境、信用环境、经济环境的影响,这对于展业环境较好地区的银行是优势,而对于某些地区的银行来说是劣势。可以预见,展业环境好的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会受到市场追捧,反之则会受到冷落。”施鸣补充道。
    个贷批转尚有难点待解
    自1999年四大AMC成立以来,对公不良贷款的转让已形成相对成熟的机制,2021年的试点只是将此前对公批量转让必须是三户以上放开至单户。而个贷批转则是2021年首次开展,由于试点时间较短,市场机制还不成熟,交易双方参与试点仍有诸多痛点待解。
    首先,资产包定价难。施鸣表示,从交易双方来看,核心难点在于资产包的价格评估,个人不良贷款的转让价格取决于转让后的现金回收金额和时间。回收金额和时间一方面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受到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影响。从银行端来看,回收进程受贷款发放时的客群选择、销售渠道、审批时的风控能力、反欺诈能力、放款时的合同管辖地约定、电子化程度、逾期后银行的清收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受让机构往往在转让公告及尽调过程中能够从官方渠道了解到的仅仅是本金、利息、逾期天数、债务人年龄、诉讼进程等显性因素,而对回收进程真正产生重大影响的则往往是隐性因素。所以,个贷批转属于“信息不对称型”交易,转让价格与资产包真实价值之间的偏离度自然也变得扑朔迷离。对受让方来说,个人不良贷款处置不仅受到其催收、清收能力的影响,还涉及管理系统、信息安全、投诉处理、客户服务、征信管理、账务处理、服务商管理等众多繁杂环节,这对于原先专注于对公不良贷款处置的资产管理公司来说,显然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和挑战。
    其次,银行等机构还面临合规及操作风险。曾刚表示,一是批量转让面临如何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避免债务人投诉的难题。出于管理和清收需求,资产受让方必须要从转让方获得债务人个人信息,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过程应取得债务人单独同意,而不良客户中失联比例较高,且具备联系条件的客户出于自我保护目的,受让方难以获得授权,这也影响大量前期放贷过程中未设置相关授权条款的资产。二是目前个贷批转业务存在多个操作环节,客观上会加剧银行操作风险。三是转让后受让方处置资产仍面临多种技术性难题,影响了交易双方积极性。
    兴业银行认为,结合处置落地经验,银行端会面临着资产价值与市场预期存在较大偏离度,以及个人信息监管趋严下合规转让处置等重点、难点问题。
    正是存在上述难点,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据银登中心数据,批量零售业务本金回收率从2021年年初的32.9%大幅下降到8.2%,平均折扣率从18.1%大幅下降到2.6%。这也说明个贷资产包价格在走低,折射出市场对该类业务的风险认识更为全面,交易双方更趋理性。
    多方合力促进市场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个贷批转市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部门等各方的共同发力。
    施鸣认为,对于商业银行,为了提高个人不良贷款的转让价格和便利度,在开展个人信用类贷款时要做好两点:一是尽可能提高贷款流程、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程度;二是尽可能灵活约定合同授权条款。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前要做好个人不良贷款管理体系的搭建。
    施鸣建议,央行尽快完善个人不良贷款转让后的征信报告内容更新机制;银登中心除了提供资产转让挂牌功能以外,也要为交易双方和债务人提供更多便利,如公示、通知债务人转让事实,让债务人可在银登中心网站上凭身份证登录查询本人债务是否被转让以及受让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视同出让方已履行告知义务,为交易双方和债务人提供便利;监管部门应组织建立共债管理体系,帮助意愿良好的债务人脱离多头债务的泥沼。
    曾刚则表示,中小银行要改变不良资产的经营理念。实际上,不良资产越拖越不值钱,从长远看,尽早暴露风险利于增厚利润。监管部门要适当引导银行机构,给予积极试点的机构一定的激励。
    兴业银行也表示,试点银行亟需“苦练内功”,加快探索脚步。一方面,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合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加大金融科技应用探索力度,尝试与高校或科技头部公司合作,实现生产力成果输出,为后续个贷批转市场大规模处置不良资产提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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