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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终审维持无期徒刑判决

时间:2013-10-26 06:48 0 794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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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图为央视画面截图) (中新社)

  中新社济南10月25日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的原判。
  山东高院新闻发言人侯建军在当天中午召开的情况通报会上透露了上述信息。9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在一审宣判中认定薄熙来受贿人民幣2044万余元,贪污人民幣500万元,滥用职权情节特別严重,对薄熙来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並处没收个人全部財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並处没收个人財產人民幣1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並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並处没收个人全部財產。
  一审宣判后,薄熙来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侯建军说,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了薄熙来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多次讯问了薄熙来,听取其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適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保障了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討论,山东高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山东高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確认,认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別严重。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並数罪並罚。
  侯建军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当,审判程序合法。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与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薄熙来的4名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人士100余人旁听了宣判。侯建军说,宣判依法顺利进行,法庭旁听秩序正常,二审裁定书亦会在山东高院的官网上全文发佈。
  中新社济南10月25日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宣判后,山东高院公佈了该案二审裁定书。裁定书透露,法院对於薄熙来所提出的11条上诉理由均不予採纳。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22日对薄熙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並处没收个人全部財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並处没收个人財產人民幣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並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並处没收个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薄熙来不服,提出上诉。山东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根据山东高院25日公佈的二审裁定书,薄熙来提出了11条上诉理由,其辩护人除提出与薄熙来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4条辩护意见,山东高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逐条作出相应评判称不予採纳。
  其中,对於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繫在办案人员的压力下形成,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应作为证据採信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裁定书写道,在案证据表明,上诉人薄熙来承认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均是其自主作出,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不予採纳。
  针对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系本案关键证人,但作证能力存疑,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应採信作为定案根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裁定书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薄谷开来辨认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薄谷开来在本案中所作证言及其作证录音录像均反映,薄谷开来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明確的认知,表达清晰、语言流畅、情绪稳定,表明其具有作证能力,不予採纳。
  对於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其相关行为不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的重要原因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裁定书评判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薄熙来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其行为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採纳。
  在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作出逐条评判后,裁定书说,薄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最后还明確写道:“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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