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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投资资产风险水平

时间:2024-8-3 14:36 0 1011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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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投资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履约能力以及投资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投资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
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档: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级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产,或损失全部资产。
对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结构特征、增信措施以及产品管理人情况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权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风险资产。
(一)正常类:资产价值波动处在正常范围,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会确定发生损失。
(二)风险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也将发生显著损失。
(三)损失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对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不动产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风险资产。
(一)正常类:资产价值波动处在正常范围,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会确定发生损失。
(二)风险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也将发生显著损失。
(三)损失类: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对不动产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投向的不动产项目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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