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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上“黄金回收”“黄金分期”外衣,套路贷换上新马甲|315消费调查

时间:2025-3-15 12:02 0 51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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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黄雅琪 广州报道
黄金作为有投资属性的物品,在交易过程中颇容易被利用,成为新型的“陷阱”。
近期,消费者服务平台“黑猫投诉”上出现不少关于黄金回收、黄金购买变成高利贷的投诉,具体而言,指的是消费者在部分购物平台上购买黄金后再度回收通过差价产生高额利息;或者通过购买黄金卡券的方式,最终发放金额远小于卡券面额让消费者背上高息贷款,涉及多个平台,这些平台多数标记为购物属性。
被投诉的平台,主要涉及纵星优品、惠众乐以及分乐购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浏览上述三个平台的网站及应用发现,目前黄金购买的功能已经暂时下架,纵星优品客服也通过微信服务号恢复成近期系统更新,部分功能无法使用。
黄金的通货属性以及良好的流动性,使其能够活跃在交易市场上,也让其容易成为违规交易的“通道”,成为高息贷款的马甲。
黄金交易现套路
事实上,黄金交易只不过是这类“高息贷”的一层外衣而已。
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一位消费者表示,2025年1月,其一共在纵星优品进行3次黄金订单交易,购买金额分别是5534元7克、5605元7克、8314元10克。而通过纵星优品回收时则只有4191元、4279元、6217元。 这3笔15天需要付4000多元利息。
另一名消费者提到的交易方式也类似,其于2025年2月12日在纵星优品下单黄金2克,平台以发送卡号卡密的形式引导到其他回收平台对黄金进行回收,15天后的2月27号为还款日,利息在500元左右。
这些消费者普遍认为,纵星优品平台属于高利贷,投诉并要求该平台正常收取真正到手的金额及合理利息,高利贷砍头息部分进行退还。
黄金的售卖以及回收价格,在正规的品牌店以及平台均是相对透明的,也有进行相应的公示。以周大福为例,3月14日,周大福投资黄金类的价格是793元/克,回收服务类的金价为674元/克,差价在120元/克左右。而当日,国内黄金报价在693元/克左右,与周大福的回收价格存在20元/克的差价。
如果按照纵星优品平台的价格来计算,上述消费者今年1月所购买黄金的价格在790元/克至830元/克之间,而当月国内黄金报价均价在640元/克左右,出售的价格要略高于正规品牌店,回收价格也要低于当日的国内黄金报价。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整个交易过程中看起来似乎没有“猫腻”,但这些消费者普遍并未进行黄金实物交易,而是通过卡券等方式,其中产生的差额正是“利息”的来源。
事实上,借道黄金行金融贷款之实,消费者也并非完全不知情。
一位在小兔花平台上购买黄金的消费者表示,其在平台上购买黄金平台给了黄金提货劵,平台要求对黄金提货券回收后才能放款,15天到期还款,其一共借了9笔款,一共77000元左右,实际到手54000元左右,最后一期金额10827.2元,和客服协商付了8000元还清,要求平台退还高额利息。
游走“灰色地带”
黄金售价与黄金回收价之间的价差,被部分网络购物平台“钻了空子”。
启信宝显示,被投诉较多的纵星优品平台被标记为购物平台,其由响水县纵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其成立于2023年4月3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一位自然人100%持股。在其工商信息中,经营范围包括融资咨询服务、珠宝首饰零售等多种。
纵星优品的应用界面看起来也与一般的购物平台无异,其主要销售手机平板、数码产品、箱包配饰、家居百货、美妆护肤、家用电器、食品酒水等类别的产品,在部分功能下线后,纵星优品已经搜索不到黄金这一品类。
从经营品类上来看,纵星优品并未取得小额贷款的相关牌照,消费者也并没有从交易中获得实物用品,符合“套路贷”的特征;此外,消费者最终到手的金额也远低于所购买的黄金卡券面额,相当于收了“砍头息”,借道黄金,只不过是为了让这笔交易被“美化”为正常交易。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侦支队金融犯罪侦查队相关负责人此前曾针对这类放贷行为表示,之所以将放贷环节复杂化,目的是通过复杂的实物或虚拟物品流转,让非法放贷看上去更像是正常交易,躲避警方侦查。
此前,《检察日报》也曾提到一个案例,袁某因短期融资需要,来到某珠宝公司办理“黄金分期”业务。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袁某以4.9万余元的价格从某珠宝公司处购得黄金饰品3件,共计75.54克,分期卖价为658元/克,现款卖价为588元/克,款项以零首付、分期形式进行支付,共分7期支付,袁某在收到上述黄金饰品后,随即交由某珠宝公司介绍的回收人员变现,得款3万余元。
杭州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这起商事仲裁案件存在借“黄金分期”变相从事金融活动的情形,检察机关认为,某珠宝公司通过销售黄金“零首付”分期产品,以另行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隐藏借贷双方真实的高利借贷关系,并通过商事仲裁获取执行依据,严重损害了金融监管秩序。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这一买卖行为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所隐藏的融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的高利放贷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应认定无效。
尽管在法律上,购物平台的行为存在违规,但消费者也同时应该提高警惕。北京金融监管局在近期发布的消费者提示中也表示,近年来,不法贷款中介活动频发,消费者应核实中介资质、核实贷款合同、核实放款来源,避免通过非正规渠道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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