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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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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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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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制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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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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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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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爆炸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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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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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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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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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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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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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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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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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易燃液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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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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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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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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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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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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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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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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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毒性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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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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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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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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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放射性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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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铀、钴、镭、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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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腐蚀性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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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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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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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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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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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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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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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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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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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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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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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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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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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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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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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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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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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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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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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其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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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