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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点评] 与中国建立友好关系 不宜牺牲宪法义务

时间:2017-3-21 12:06 0 2482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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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杰伊•巴汤巴卡(Jay Batongbacal)

有关宾汉隆起争议最新出现的问题就是杜特地总统的报告声明称,他允许中国船只探测菲律宾领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这个声明反而提出了更严重的问题。

海洋科学研究的管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个原因是,它可以用于多种目的。同一套科学研究设备、方法和工具可用于非常不同的目的。对于温度和盐度等事物的知识了解可以告诉科学家关于海洋的环境,但也可以告诉渔民确切的在哪里可以找到最多鱼。对于洋流、盐度条件和温度层的信息有助于帮助预测表面的天气状况,但也可以告诉潜艇指挥官如何最好地在海底下躲藏。海底的详细地图可以说明火山和构造版的位置,但也可以指出石油公司最有可能找到隐藏的石油和天然气储备的地方,或矿产公司可以在哪里找到海底矿物。自由浮动台可以放置用于检测已溶解的化学物质和生物有机体的传感器,但也可以用于检测潜艇和船舶。

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三部分为沿海国指出了其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管制的管辖权,以确保海洋环境保护导向沿海国和国际社会的最大利益,而不是造成不利。也正因为这个原因,菲律宾法律试图严格管制各种海洋研究活动,并制定具体的规则和议定书。

旨在勘探石油的海洋研究只能在地球物理勘探合同(Geophysical Survey and Exploration Contract)与能源部的批准下进行,公司必须通过根据第87号总统法令及能源部法规,举行公开招标后才能签署合同。旨在勘探矿物的海洋研究,必须符合根据第7942号共和国法令,由环境部的矿物及地质局签发的矿物勘探许可证。研究生物有机体的海洋研究必须遵循第247号行政令和环境部第96-20号行政令的生物勘探规章,或者根据第8550号共和国法令遵循渔业与水产资源局的规章。外国公司若要进行“纯科学”方面的海洋研究,必须通过外交部的海洋科学研究同意程序取得菲律宾的明确同意才能进行,这使得一个机构内部的委员会能够审查每个研究项目,并确保不会造成国家的不利。

这些程序是执行1987年宪法第十二章规定的机制和保障措施。1987年宪法第十二章规定,所有勘探、开发和利用菲律宾自然资源(特别是本国的海洋财富)都在国家的充分控制和监督。国家总统的口头许可或表面协议不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因为这可能短路并阻止这些机制履行其功能。在某些条件下,这可能违反了法律和宪法。这就是为什么,杜特地总统必须澄清他的声明是什么意思很重要。

杜特地的声明称:中国所有类型的船只,包括调查和研究船只,都可以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行使航行自由,这是没有争议的。然而,国防部长已经明确表示,据观察,这些船只不仅仅是通过(行使航行自由),而是表现出在菲律宾管辖范围内以未知的目的进行着海洋研究。

无论目的是什么,如果这是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发生的事,则必须适当地尊重菲律宾的法律和条例,而总统作为行政长官有最重要的责任来确保他们有这样做。与中国(以及任何其他国家或经济体)建立友好关系和制定独立外交政策不必以牺牲这些其他庄严的法律和宪法义务为代价。(蔡丹萍译)

作者是菲国立大学海洋事务和海洋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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