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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 菲律宾投资申请之规定工程序、应准备文件及审查流程

时间:2017-6-23 13:57 0 7661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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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投资中请之规定工程序、应准备文件及审查流程

投资法规及程序


一、主要投资法令

菲律宾最重要之投资法令计有《1987年综合投资法》及《1991年外资投资法》

(一)《1987年综合投资法》

菲国政府于1987年7月17日制订《1987年综合投资法案》,该法案共计有6章,86条,第1章为"附有奖励之投资”;第2章为“无奖励之外资投资”;第3章为“对在菲律宾设立区域性总部之外国公司之奖励”;第4章为“多国公司设立地区仓库以供应零件或制造组件与原料予亚太地区或其他外国市场之奖励”;第5章为“外国投资人特别居留签证”;第6章为"加工出口区企业之奖励”;1991年外资投资法公布后,本条例第2章"无奖励之外资投资"之相关条文已被废止。

依据1987年综合投资法菲国投资局(B0I)每年须提出年度投资优先方案,界定投资奖励之范围。2010年3月23日该计划奖励项目更新如下:

1、临时奖励项目

维持或创造就业之投资(含微型及中小型企业)

2、一般奖励项目

(1) 农渔业:农渔业产品之生产及加工,包括副产品及废料、生物燃料、饲料及有机肥料,另亦涵括生技产品及服务。

(2) 基础建设:交通、水力、物流、再生能源或环保发电、大规模房屋建筑、油气管建设、BOT计划。

(3) 工程:造船、机械设备及零件、交通设备及组件、基础钢铁产品。

(4) 商务程序外包(BPO):含声音或非声音之信息应用服务。

(5) 创意产业:非商务程序外包之信息应用服务及影片、电视、戏剧艺术制作。

(6) 策略性产业:投资计划达3亿美元,且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者。

a.雇用至少1,000名员工;

b.使用国际所接受的高水平技术。

(7) 绿色计划:有助于减轻环境负担之产品及事业。

(8) 防灾、减灾及重建计划。

(9) 研发:商用及自用研发、研发中心或技术发展训练机构之建立。

3、依据特别法之奖励项目:植林;矿务开采及加工;书籍及教科书之发行;石油之精炼、储存及运销;废弃物回收设施之建设;水质污染防止;排水沟及污染防治技术;残障人士自立支持设施再生能源观光事业等。

4、其他

(1) 出口制品之制造、服务及周边事业

(2) 民答那峨岛回教自治区之各种事业

5、符合以上投资项目,可享受之主要优惠如下:

(1) 4 年至8年的所得税减免;

(2) 码头税、出口税、进口关税之减免;

(3) 原物料、半成品之免税;

(4) 额外之人事费用之税额减免;

(二)《1991年外资投资法》

为了吸引外国人踊跃到菲律宾投资,菲国国会制订《外资投资法》(ForeignInvestment Act),自1991年7月1日生效(1996年修正),主要重点为允许外资自由进入菲国,并废止1987年综合投资法案之第2章但以负面表列方式,限制外人投资股权,除了投资负面表列之行业外,其他行业皆开放予外国人经营。

另依据菲律宾的《1991年外资投资法》规定投资负面表列,限制外人投资项目以及股权,有关规定如下:

1991年的共和国法案第7042号《外资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s Act,FIA),进二步地放宽外资投资菲国的规定,它也规范了外资投资人在菲国做生意的程序及条件。《外资投资法案》的主要特点1、外销企业之所有权完全不予限制。2、负面表列以外之行业,外国资本可自由进入。

第一次“般外资投资负面表列”(Regular Foreign lnvestmen NegativeList,RFINL)于1996年10月23日到期后,每两年修订一次,现以由第584号行政命令所定的第七次。一般外资投资负面表列"所取代(如下表第七次一般外资投资负面表列),该表列出了被限制的外资投资活动。

1996年4月15日生效的《共和国第8179号法案》对以内销为主之外资投资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额订为20万美元,惟若该公司使用经。科技部。(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DOST)

2010年2月5日公布、3月21日起生效之第8次一般外资投资负面表列内容如下:

表A一受限于宪法或特别法

© 完全禁止外国股权:

• 大众传播(录音以外)

• 有证照之专业工程、医药相关行业、会计、建筑、犯罪学、化学、关务代理、环境计划、林业、地质学、室内设计、造景、法律、图书馆员、船员、船机员、水电修理、制糖科技、社会工作、教学、农业、渔业、导游及顾问

• 未达实收资本额250万美元之零售业

• 合作社

• 民营保全公司

• 小型矿业

• 海洋资源的利用

• 斗鸡场经营及管理

• 核子武器之制造、修理、储藏及经销

• 生物学、化学、放射学方面武器之制造、修理、储藏及经销

• 爆炸或烟火之制造

© 可有20%之外国股权项目:

• 私人无线通信网络

© 可有25%之外国股权项目:

• 人力中介服务业
              
• 当地出资的公共工程

• 国防相关结构之建造

© 可有30%之外国股权项目:

• 广告业

© 可有40%外国股权项目:

• 天然资源开发及利用

• 土地所有

• 公用事业

• 教育机构

• 稻米及玉米业

• 承包政府或国营事业之供应合约

• 已获得公用事业特许权之B飣项目提案者及设备经营者

• 深海商用渔船经营

• 海损精算公司

• 大楼公共区域之所有

© 可有60%外国股权项目:

• 财务公司

• 投资公司

表B一基于安全、国防、卫生、道德、和保护中小企业之理由而设限

© 可有40%外国股权项目:

• 须向菲律宾国家警政署(Philippine National Police,PNP)报备而从事之 制造、修理、储存或经销(枪炮及其零件;弹药;火药;炸药;爆破装置;制造爆炸药物之成分;望远镜;夜视镜及类似装置)

• 须向菲律宾国防部(Department of National Defence,DND)报备而从事之产品制造、修理、储存或经销(用于战事之军火;枪械;炸弹;防火设备及零件;导 航飞弹或飞弹系统及零件;战略飞机及零件;宇宙飞船及零件系统;陆海空战斗器及配件;武器维修设备;军事通讯设备;夜视设备;雷达装置、零件及附件;军火训练 装置)

•危险药品之制造及经销

• 三温暖、蒸气澡堂、按摩院及相关活动

• 所有形式之赌博;惟与菲律宾娱乐赌博公司(PAGCOR)签订投资契约且取得菲律宾经济区管理署许可者除外

• 实收资本额低于20万美元之内销事业

• “科技部”认证之高科技或雇用50位以上之直接劳工且实收资本额低于10 万美元之内销事业

二、投资申请之规定、程序、应准备文件及审查流程

菲律宾企业设立型态,可分成独资、合伙或公司等三种。外国公司亦可在菲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处。分公司税负以菲律宾所得为税基,最低登记资本额为20万美元;子公司税负则以全部国内外所得为税基,最低登记资本额为5, 000披索; 办事处最低资本额为3万美元,不得从事营利事业。分公司净利结汇须扣缴所得税 15%,子公司则扣缴35%(在苏比克湾自由港及经济特区设立工厂者,净利结汇时免缴 上述税捐)。与菲律宾订有避免双重课税协议国家之外人投资,子公司结汇税赋可降至 15%,分公司可降至10%。

外资投资者拟在菲律宾投资,首先需在菲律宾证券署(SEC)登记,以取得营业执 照。在SEC登记,董事(Director)至少需5名,其中至少3名须有菲律宾居留权者(非菲律宾公民);如拟从BOI取得奖励者,再向BOI登记,如拟在加工出口区设厂者,再 向菲律宾经济特区管理局(PEZA)登记,如拟在苏比克湾设厂者,再向苏比克湾管理局 (SBMA)登记,有关详细流程,如下列各表所示:

(一)证券管理委员会(SEC)之公司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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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局(BOI)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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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菲律宾经济特区(PEZA)之公司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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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写说明:

PERD:专家评估审核部(Project Evaluation and Review Department)
SEC  :证券署(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GTEB:成衣及纺织品出口委员会(Garments and Textile Export Board)
BIR    : 厘务局(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ECC  :环境遵循证书(Environmental Clearance Cetificate)

(四)苏比克湾管理局(SBMA)登记流程:

1. 外国企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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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国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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