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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与婆婆离了,儿子和儿媳离了几天后,公公与儿媳结婚了
其实,他们的目的是把儿媳、孙女的户口迁回村里,好多分百万拆迁款
当地公安局没给迁户口,这家人提起诉讼;宁波中院昨二审支持公安本报通讯员 贺磊 俞佳 本报记者 陈翔
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的一户家庭,先是公公与婆婆离婚,儿子与儿媳离婚,几天后,公公又娶了儿媳。这一系列荒唐举动,为的就是把儿媳与孙女的户口迁入本村,多分得上百万的拆迁款。
然而,假的婚结成了,户口却没迁成。一家人将宁波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称对方行政不作为。今年3月21日,江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公和儿媳妇方面的诉讼。
这家人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
昨天,这起案件彻底了结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原判。也就是说,这一家人假结婚、迁户口,只为多分拆迁款的希望,彻底落空了。
假结婚后没迁成户口
一家人状告公安不作为
去年7月,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公布了土地征用公告。只有老陈一人是上王村农民户口的陈家,动起了“脑筋”。
老伴和儿子都是非农户口,不能居转农,只有同为农民户口的儿媳妇赖某和孙女小陈,才能迁入上王村。为了多分拆迁款,陈家人想出了一套荒唐的办法
先是儿子和儿媳离婚,接着老陈和老伴也离婚,最后身为公公的老陈与儿媳赖某结婚。
陈家人认为,这样一来,老陈就能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将赖某和孙女小陈的户口迁入上王村了。
按照规定,如果上王村村委会不同意,高新区公安局就没法给他们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村里人对陈家意见都很大,认为他们就是用假结婚来骗取拆迁款,村委会没给陈家开同意迁入户口的证明材料,公安自然也不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事情就这么卡住了。
思来想去,老陈以一家三口的名义,把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院。
法律未规定公公和儿媳不能结婚
应当给我们办理迁户手续
5月16日,宁波中院二审开庭,但没有当庭判决。
陈家在庭审中认为,儿媳赖某和孙女小陈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高新区公安分局迟迟不给办户口迁移手续,属行政不作为。
代理律师称,根据我国的户口登记法律,公安机关对户口迁移有事实审查的义务,村集体组织对农村户籍登记只是一个协助义务,是公安户籍管辖权的延伸,公安机关不能因村组织不开证明就不给办迁户手续。
至于村民们指责公公和媳妇“假结婚”一事,律师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公和媳妇不能结婚,婚姻是自由的,他们也领出了结婚证。这也许涉及到社会伦理道德,但却不属于法律问题。
公公笔录中承认是假结婚
且公安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原告方说得头头是道,被告高新区公安分局的态度也很明确。公安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老陈和赖某原本是公媳关系,两人假结婚的行为是一种不应被社会接受和容忍的行为。
高新区公安分局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上王村村委会以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为由,拒绝给老陈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分局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通知老陈需要补充材料,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另外,分局出示了老陈曾作的笔录,上面有如下记录:
“我与赖××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和我孙女小陈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
“我和赖××结婚了,其实我也是没有办法”。
这份笔录,证明了老陈和赖某的婚姻并非真实自愿,而是为了多分拆迁款进行的假结婚。
“假结婚不合理却合法”一说
站不住脚,维持原判
昨天,宁波中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波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的规定以及广泛执行的惯例,申请农业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
老陈申请原儿媳赖某及其女户口迁移时,没有提交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高新区公安分局据此告知其需补齐上述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陈某,实质是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陈某提出的户口迁移申请,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据此,宁波中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法官还提到,公公儿媳方律师提出的“两人假结婚不合理却合法”一说,看似有理,实际上却是站不住脚的。
法官认为,法律的重要准则,便是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老陈与赖某“结婚”后,仍与老伴住在一起,赖某也仍与老陈的儿子住在一起,两人明显是假结婚。这种虚构婚姻事实,以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肆意践踏,任其发展则有可能使传统道德逐步沦丧。
另外,两人的婚姻看似符合婚姻法,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却可能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两人的婚姻看似符合婚姻法,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却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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