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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点评] 一切都要等2月22日过后

时间:2020-2-19 11:15 0 4271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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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信怡(原载于《世界日报》)

杜特地决定终止《菲美访部队协议》,以参议长苏道三世,参议院少数党领袖富兰克林‧德隆(Franklin Drilon)为代表的多位参议员已经正式决定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出请愿,此请愿裁决参议院在同意总统签署条约和国际协定并废除条约方面的作用。

为此,这些立法者分别发表了个人的看法,德隆说:“我们不能继续将诸如‘访问部队协议’之类的重要条约的命运交由一个人来处理。”“如果总统未经参议院批准而订立的条约和国际协定是无效的,则只有在参议院同意的情况下,条约的终止或退出才能生效。”德隆还说,一旦获得参议院的同意,一项条约或一项国际协议便成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而拉克森参议员指出,当宪法要求参议院三分之二的投票批准一项条约,而条约的废除权仅留给总统时,情况有些不对。尽管是《访问部队协议》一项行政协议,但已获得参议院的同意。
  
从这两位参议员的谈话来看,至今为止,许多在争论或谈论《菲美访问部队协议》的人尚无法确认此协议是一项行政协议抑或是一条国际条约。
  
《菲美访问部队协议》究竟是条约或执行协议,菲律宾最高法院早在2009年2月11日已经在裁决前参议长沙朗牙等人请愿作出了明确的决定。最高法院裁定《访问部队协议》具有宪法意义,是《相互防卫条约》的一项执行协议,反过来又得到了菲律宾和美国参议院的同意。现行《宪法》第七章第21条明文规定:“除非得到参议院全体议员的至少三分之二的同意,否则任何条约或国际协定均无效。”乃至宪法第十八章第四条规定的“一切未经批准的现存条约或国际协定,如无参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不得展延。”
  
1987年宪法是一部充满极端民族主义的宪法,旨在避免总统为代表的行政长官签署任何有损国家主权的条约或国际协定。相对来说,对于取消条约或国际协定,则没有加以约束,况且许多国家现行的宪法都不见有这样的约束。尽管如此,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裁决往往会出乎意料的。一切都要等2月22日过后才能比较明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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