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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土地租赁中惯用的支付方式,租金抵建造成本,建筑物被毁,租金怎么算?

时间:2020-10-12 10:38 0 2601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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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和一个土地所有者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我们说好了在三年租约内建造一个小店,我同意在其中租一个小店。为了支付每月的租金,我同意在租约到期时无偿转让建造的便利店。然而,在合同履行到一半时,这家便利店被意外烧毁。现在,店主要求我付给他相当于便利店全部价值的租金。我只想知道出租人的要求是否恰当,因为我的小店被烧毁后已经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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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 
请注意,您的问题已经在Ricardo和ElenaC.Golez诉MelitonMeleo案(G.R.No.178317,2015年9月23日,citinginP.C.Javier&Sons,Inc.诉上诉法院,500Phil。419,433(2005年)),菲律宾最高法院通过前助理法官马丁·维拉拉马表示:“本法院认为没有理由驳回法院的裁决,即租户应向土地的所有人支租金付。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租赁合同,这一点毋庸置疑。诚然,它有一些修改,使请愿人不再以金钱的形式支付租金,而是将租金用于他们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的成本”。
  此后,在租赁期结束时或直到该建筑物的成本已由累计租金全额支付时,申请人(即承租人)将上述建筑物的所有权转让给被申请人。
  不幸的是,建造的建筑被大火烧毁了。但是,建筑物的毁坏不应作为免除租户支付租赁财产期间租金的依据。否则,这将是一个明显的不当得利案件。如P.C.Javier&Sons,Inc.诉上诉法院:不当得利的基本原则是没有正当理由或对价的价值转移。这一原则的要素是:被告的富裕;原告的贫困;以及缺乏理由。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个人以牺牲另一个人为代价来致富。人们普遍认为,这一原则意味着一个人不应被允许以另一个人付出代价而不公平地获利或致富。
  在本案中,请愿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租赁使用土地,并在其上经营了一家餐馆,这是无可争议的。因此,剥夺土地所用者获取应得的租金,是极不公平的。事实上,双方同意其它的付款方式——在本案中,是一栋建筑物——这一事实并不免除租户因使用土地所有者财产而需要支付租金,因为该建筑物被摧毁。”
  显然,你仍然需要支付出租人的租金。但是,必须澄清的是,你只负责支付你持有该土地期间的租金。最高法院在上述案件中进一步解释说:
  “虽然我们维持对被告有利的判决,但上诉人只应在其占有租赁财产期间对租金承担责任。被告本人作证说,上诉人里卡多就在被烧毁之前住在出租房屋的建筑物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在火灾发生后拥有租赁财产。因此,请愿人只需支付之前的租金。”
  我们认为有必要指出,这一意见完全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剖析。当事实被改变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
最后感谢大家对花椒姐长期以来的支持,如果想了解更多菲律宾的法律剖析案例可以关注"菲律宾花椒姐"公众号。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积累更多法律知识,规避法律雷区,花椒姐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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