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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菲律宾承租人支付押金和预付租金的相关法律

时间:2021-2-8 11:10 0 3491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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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的公司将我重新分配到我们在Bulacan的分支机构工作。由于我目前住在马尼拉的维托克鲁兹,所以我需要寻找一个新的地方。当我在新工作场所附近找到了新公寓,但是它的主人告诉我必须支付三个月的预付租金和两个月的押金时,我感到惊讶。他还告诉我,我必须先支付P50,000才能搬到他的公寓。房主真的可以向我收取三个月的预付租金和两个月的押金吗?请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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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
为回答您的问题,我们将参考第9653号共和国法的以下规定:“一项对某些住宅单元的租金规章进行改革的法令,并为此提供了法规以及用于其他目的”:
  “第5条。本法的适用范围。—国家首都地区和其他高度城市化城市中的所有住宅单元,每个单元的月租金总额从一比索(P1.00)到一万比索(P10,000.00),以及所有其他地区的所有住宅单元,自本法生效之日起,每个月的总租金应为1比索(P1.00)至五千比索(P5,000.00),不影响现有合同。xxx
  “第七节。租金和银行存款的要求。—租金应在每个月的前五(5)天或租赁协议开始之日提前支付,除非租赁合同规定了较晚的付款日期。出租人不能要求超过一(1)个月的预付租金。他/她都不能要求超过两(2)个月的押金,该押金应在整个租赁协议期间以出租人的帐户名保存在银行中。租赁合同到期时,应在其中产生的所有利息应归还给承租人。
  “但是,如果承租人未能清偿租金,电费,电话费,水费或其他水电费账单或销毁任何房屋组件和配件,给出租人造成的金钱损失的,应没收其中的押金和利息,并应向后者没收相应的金额”(重点)
  考虑到上述法律,因此很明显,公寓的所有者只能向您收取一个月的预付租金和两个月的押金,这些押金也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时退还给您。同样还规定,如果您未能清偿租金,电费,电话费和水费单或毁坏房屋的任何部分,则应将您所支付的预付租金和押金应用于这些账单和损害赔偿。但是,房屋/公寓的所有者应允许您收回在租赁合同开始时支付的押金和预付款中的超额费用。
  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问题。该建议仅基于您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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