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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说案 丨@乐视网的投资者:北京金融法院喊你来登记 一起来起诉贾跃亭喽

时间:2021-9-30 16:17 0 641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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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0日,国庆节前的最后一天,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该院当天正式发出公告,号召自2010年7月30日(含)至2017年7月10日(含)期间持有乐视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权利登记的方式,加入到投资者起诉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贾跃亭等21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进行索赔。
根据公告,北京金融法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王景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乐视网、贾跃亭等21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景、刘国梁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经初步审查,北京金融法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部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民终78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该部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据此,北京金融法院依据两份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权利人范围条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王景等11名投资者。
拟任代表人:王景,女,1972年1月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拟任代表人:刘国梁,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被告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2层1503。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
被告二:贾跃亭,男,1973年12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
被告三:贾跃民,男,1968年1月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被告四:吴孟,男,1973年1月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五:贾跃芳,女,1963年6月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六:吉晓庆,女,1980年1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七:曹彬,男,1971年5月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八:朱宁,男,1973年9月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九:沈艳芳,女,1971年9月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十:张特,男,1980年6月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十一:赵凯,男,1986年8月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告十二:邓伟,男,1975年8月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十三:刘弘,男,1973年3月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十四:张旻翚,男,1978年9月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十五:谭殊,女,1975年11月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十六:安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董事长。
被告十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
被告十八: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被告十八:代表人:侯巍,董事长。
被告十九: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锦辉。
被告二十: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层922-926室。
法定代表人:肖厚发,董事长。
被告二十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谭小青,首席合伙人。
公告显示,原告王景等11名投资者诉称,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因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贾跃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等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监会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王景等11名投资者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投资损失,故请求判令乐视网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 94万元;判令贾跃亭等其他20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21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自2010年7月30日(含)至2017年7月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7年7月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乐视网股票(现简称为乐视退,证券代码:300104),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通过本院官网(https://bjfc.bjcourt.gov.cn/)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
法院提示,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本院不予登记,但该部分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对前述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有异议的,可以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通过本院官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提出。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诉讼代表人的,可以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通过本院官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提出,并提交证明自身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的规定: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诉讼又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可以理解为“明示加入”制的代表人诉讼,需要投资者去法院登记加入,才算加入了原告的范围。没有登记这一主动行为的投资者,即便因同一案件受到损失,也不被纳入原告范围。
(作者:李玉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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