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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险资入市,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重大利好:下调多项风险因子

时间:2023-9-11 12:41 0 457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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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9月10日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是,下调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等的风险因子。
业内机构人士和专家认为,降低风险因子,减少了保险公司投资资本市场的资本占用,为增量险资入市进一步打开空间。
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
具体来看,在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方面,《通知》明确,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为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通知》提出,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目前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减少5%。
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促进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风险管理与精算系教授周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通知》中对我国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公司资产规模进行了调整,对公司一些业务的资本计量标准进行了优化,对偿付能力最低资本要求部分的风险因子进行了优化。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差异化、精细化、支持中小保险公司成长,引导保险业务回归保障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发展理念。
下调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等的风险因子
为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明确,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此外,为引导保险公司支持科技创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赋值为0.4。保险公司经营的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在业内人士看来,降低投资特定标的的风险因子,减少了保险公司投资资本市场的资本占用,为增量险资入市进一步打开空间。
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对此,安华保险财务负责人、首席投资官张青松表示,从投资角度看,通过实施长期考核,投资对风险波动的容忍度将会提高,可以更好地坚持长期价值投资。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王军辉认为,《通知》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鼓励长期价值投资,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相信《通知》的及时出台对于优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结构、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罗曼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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