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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点评] 菲律宾有过的《离婚法》

时间:2024-7-19 10:07 0 469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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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信怡(原载于《世界日报》)

在菲律宾关于离婚法的立法问题仍然处于争议中的情况下,资深律师Al Vitangcol III为文指出,菲律宾议会在1917年通过的的《第2710号法案》,并为大家讲述此法案从立法到被废除的五十多年风雨历程,他进而指出,“众议院第9349 号法案重新制定绝对离婚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替代模式的法案,或拟议的‘绝对离婚法’ ,不仅仅是第2710 号法案的复兴。 ”

菲律宾早在一百零七年前的1917年3月就立法允许绝对离婚,这是许多人都不知道的。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美国殖民统治时立法通过的《第2710号法案》在1949年因《菲律宾民法典》生效而被废止。这项又名《离婚协议法》的法律只规定了提出绝对离婚的两种理由:妻子通奸或丈夫纳妾。只有无辜的一方才能申请离婚。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罪,双方都不能要求离婚。

该离婚协议法至关重要的是,如果没有通过刑事诉讼的最后判决确定被告有罪,就不能批准离婚。如果犯罪的配偶被判无罪(通奸或纳妾),离婚诉讼将被驳回。

在日本侵占菲律宾的1943年,根据驻菲日军总司令的授权, 菲律宾执行委员会主席颁布了“新离婚法”取代了1917立法通过的《第2710号法案》,当菲律宾在1945年光复后,恢复了美国统治菲律宾时所有法律,于是第2710号法案恢复了其法律约束力。 1949年6月18日获得批准准,并于1949年8月6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生效的菲律宾《民法典》,这有效地废除了第2710号法案。

1987年7月6日,高莉・阿基诺总统发布第209号总统令,颁布菲律宾《家庭法典》,这就是现行的《家庭法典》。该法典在第一条款重申了宪法上明文规定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不可侵犯的社会制度”。该《家庭法案典》第45条列出五种状况允许废除或宣布婚姻无效,并在第55条列出八种状况可能申请合法分居。

虽说菲律宾在一百零七年前就立法通过了《离婚协议法》,但,如果从法律层面来说,菲律宾众议院通过的《绝对离婚法案》对现行宪法而言,是“离经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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