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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背叛人民
作者:Ninez Cacho-Olivares(译自每日论坛报)
在格丽丝·傅(Grace Poe)撤销参选资格案件中,大理院投赞成票的大法官的代言人,佩雷斯大法官(Jose Perez)所撰写的判词,大多是根据总检察官希尔白(Florin Hilbay)的论据。
判词说,天生菲人并非根据血统,而是几率,它支持总检察官的观点说,根据统计数字,她的父母是菲律宾人的可能性非常高,并说:“在假设弃婴的天生公民身份时,假设他们的父母都是菲律宾公民。根据菲律宾统计署提供的数据显示,这种假设的准确率超过99%,因此几乎是可以确定的。”
利用DNA追踪血缘的做法比较准确,这也是大理院在其他案件中,多次承认的。
但从判词中可看出,同样的多数法官,现在讲的是傅氏的亚洲人特征。从逻辑上来说,傅氏的亚洲人特征,如何能证明她是一名天生菲人?
如果单凭亚洲人长相来决定,这个所谓的知识分子及博学的法院眼中,菲律宾人长得像什么?
马来西亚人可以冒充菲律宾人。两者的脸部特征相同。有些菲律宾人可以冒充华人或新加坡人,因为有些菲律宾人有小眼睛。肤色黝黑的菲律宾人也可以冒充印度裔新加坡人。就连秘鲁人也很容易冒充菲律宾人。有些长得像混血儿的女子,也可以冒充菲律宾女子。
大理院的所谓多数票,竟然以这种骇人听闻的方法来认定天生菲人,这是超出常理、超出逻辑和超出道德的行为。
更糟糕的是,大理院的多数竟然有胆判决选举署在撤销傅氏参选资格案中滥用权力,而事实上,选举署的决定是根据宪法上所写的总统候选人条件。
选举署不只是依照宪法行事,也根据法律及法理来撤销傅氏的参选资格,因为傅氏并未达到宪法提出的参选总统条件。
要知道,大理院是宪法所设立的机构,并由菲律宾人民公投批准的,无论是1935、1971或1987年宪法,这是菲律宾人民授权大理院去做的。
人民并未授权大理院通过多数票来修改宪法。人民给大理院独家权力来释宪,也授权大理院维护和捍卫宪法。但大理院并没有那么做。人民并未授权大理院修改宪法的任何部分。
更何况,就算在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中都写得很清楚,弃婴必须要有国籍,因此一个国家有理由为弃婴提供国籍,但并非拥有天生菲人身份的国籍。
1935年制宪大会的代表会议纪录,清楚地将弃婴排除在天生公民行列之外,并被代表们否决。但大理院是由西礼诺(Lourdes Sereno)所领导的,她本不应该被任命到大理院,因为她的心理和精神检查并不合格。更何况,这个弃婴问题已经被制宪大会代表否决,并由人民公投批准,在1971及1987年再度被公投批准。
但就算大理院选择相信统计数字,傅氏的天生菲人身份仍然可疑。虽然她可能属于当年出生的少于1%的菲律宾人。
逻辑也告诉我们,傅氏的天生菲人身份仍然可疑,这就是为何血缘能消除所有可能性。
想想看,这9名本来应该维护和捍卫宪法的大理院大法官,还有胆批准一名菲律宾的叛徒。她一度放弃菲律宾国籍并拥抱美国国旗,这已被证明她对这个国家及人民不忠诚。
我可以这么说,格丽丝·傅跟这九名批准她的大法官属于同类人:他们全都是背叛者——有些人是背叛宪法,另一人背叛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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